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第20期)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是经过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筛选,将上周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集结成册,以便为您及时了解法律圈的热点动态提供参考。 本期已是2016年第20期,小编摘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是经过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筛选,将上周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集结成册,以便为您及时了解法律圈的热点动态提供参考。
本期已是2016年第20期,小编摘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法规速递
1、《农田水利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2、国土部制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相关通知有效期为5年。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其中,《规范》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依申请登记、一体登记、连续登记、属地登记四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规范》还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应采取电子介质,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3、上期所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6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完善手续费制度、限仓管理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引入了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实施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此次修订的《细则》完善了手续费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交易手续费的调整机制;二是增加申报费、撤单费等的计收措施,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具体计收标准以及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4、国税总局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章目录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下称《公告》)和《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告》显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0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其中,《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同时,根据《决定》,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6件。其中,《决定》废止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两部门发文推进做好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要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挖掘PPP项目后续运营的商业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等。同时,《通知》明确,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实现项目信息及时发布与投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6、上交所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前申请
2016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指引》)。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此实行事中事后监管。自2016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制定时间上,《指引》不作统一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以保障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正常办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7、国知局发文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严格立案、快速调解、及时沟通、主动公开及监督指导五方面提出要求。《通知》规定,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以撤案方式结案并发出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则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在2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通知》还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规范了公开内容,指出不得公开调解内容和调解材料。
热点信息
1、公安部:推行酒驾与个人信用挂钩
法制网北京6月5日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表示,要坚持综合施策,联动惩戒,积极推行酒驾醉驾与个人信用挂钩,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继续落实通报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的措施,推动单位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和个人守法自律。
2、国画大师21亿遗产案重审 10名子孙卷入继承纠纷
京华时报6月4日讯,昨天,历时4年的国画大师许麟庐遗产案再次在市二中院开庭,庭审中,许麟庐的部分子女认为遗嘱系造假。据了解,许麟庐的遗产总估价约为21亿元,许麟庐留下遗嘱声明所有财产归夫人王龄文所有。后6个子女和4个外孙女陆续卷入该案,要求分割或继承部分财产。
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
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自2016年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同时,按季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交存基数也调整为上季度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4、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回应“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
中新网南宁6月3日电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3日晚间回应“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该院办公室主任雷震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法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律师吴良述发生拉扯,“用力过猛将其外裤扯脱线,但法警没有打人。”
5、7月起 党员和公务员交通违法将通报给纪检机关
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后,交管部门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机关。
6、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 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7、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法制网北京6月2日讯,5月3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法规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
来源:上交所网站
一、公司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需要何时制定并披露?
答:根据《业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制定时间上,《业务指引》不作统一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以保障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正常办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二、哪些信息可以暂缓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等规定,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哪些信息可以豁免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等规定,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例如,军工类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四、公司应当如何办理暂缓与豁免业务?
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指引》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五、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及时披露?
答: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六、对于暂缓与豁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本所将如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答:取消事前申请程序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业务指引》实施后,本所将进一步强化对暂缓、豁免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滥用暂缓、豁免行为的,将视情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七、《业务指引》实施后,上市公司进行暂缓、豁免业务咨询时需注意什么?
答: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上市公司如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请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本所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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