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王新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新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7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考虑王新明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但可对该部分减轻处罚,王新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原判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故应予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酌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王新明申请撤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王新明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新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新明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桦天律师:
裁判突破:三步破解既未遂并存困局
本案核心贡献在于构建了清晰的量刑路径,彻底终结了“简单数额相加”的粗放做法:
1.独立评价未遂情节
对未遂的70万元先行判断是否减轻处罚。因诈骗未遂且数额巨大,依法可降档量刑——即从“十年以上”档降至“三年至十年”档。
2.比较既未遂法定刑幅度
既遂30万元属“数额巨大”,对应“三年至十年”档;减轻后的未遂70万元亦落入同一档次。二者刑档相同时,以既遂部分为基准确定全案量刑起点。
3.未遂事实转化为从重情节
未遂的70万元不再单独定罪,而是与退赃、谅解等情节共同调节基准刑。最终在三年至十年区间内,因未遂数额巨大且欺骗性强,酌情从重判处六年徒刑。
规则精髓:既未遂并存时,不机械累加数额,而通过“分层评价→刑档比较→整体调节”实现罚当其罪。
检方抗诉为何失败?揭开数额犯的认知误区
检方主张将100万元整体评价为“数额特别巨大”看似合理,却忽略了法律本质:
1.未遂数额不能等同既遂危害
70万元未得逞的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既遂,若将其与既遂30万元简单相加,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既未遂法律属性不可混淆
既遂是犯罪完成形态,未遂是未完成形态。指导案例62号明确要求分别评价两种形态的法律后果,避免“一勺烩”导致的量刑畸重。
3.从宽情节需实质发挥作用
退赃、谅解等情节通常在既遂犯中才有减刑空间。若全案按100万元特别巨大量刑(十年起),这些情节的减刑效果将被大幅压缩,变相剥夺被告人悔罪机会。
指导案例62号赋予辩护人三重抓手:
- 拆解数额
在诈骗、合同诈骗等数额犯中,需精细化审查资金流向。本案辩护人成功分离出29万元既遂(房款)与1万元既遂(定金),将未遂锁定为70万元,奠定分层评价基础。 - 激活未遂降档空间
对未遂部分积极论证“可减轻处罚”要件(如主观恶性、客观障碍)。本案中,住建委及时介入阻止损失扩大,成为70万元未遂获降档的关键支撑。 - 整合量刑情节
将未遂数额转化为“从重因素”而非“定罪数额”,使退赃、谅解等情节获得充分考量。王新明亲属退赔全部100万元并获谅解,成为六年刑期的关键平衡点。
在王新明案之前,各地对既未遂并存案件的处理混乱:有法院将全案按既遂数额量刑(如上海某案);有法院按未遂数额量刑(如广东某案);更有法院直接累加数额(如检方在本案的主张)。
指导案例62号终结了这场乱局。其确立的“分层—比较—调节”三步法,已被推广至盗窃、贪污等所有数额犯罪中,成为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突破。它深刻揭示: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严惩犯罪,更需在每一克刑期上精雕细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