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遭遇高铁座霸的尴尬境地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高铁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霸占一个女生的座位,拒绝回到自己的座位,在该女生劝他坐到自己的座位时,该男子却理直气壮的说“谁规定坐高铁一定要按座位来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高铁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霸占一个女生的座位,拒绝回到自己的座位,在该女生劝他坐到自己的座位时,该男子却理直气壮的说“谁规定坐高铁一定要按座位来坐?”然后还给这个姑娘三个选择:“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你坐在我那个座位上,要么你自己去餐车上坐着去!”此外,该男子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
2018年8月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回应男子高铁“霸座”事件时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8月24日,济南铁路公安局介入调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霸座男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随后,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法律分析
以上案情简介中简述了高铁霸座的整个事件经过及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那么不同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平息全国人民的愤慨呢?
(一)霸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关于霸座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回应是由济南铁路局方面给出的,这种回应给出之后,公众的舆论不仅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因为这种回应不仅不符合公众的期望,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若将霸座行为定性为道德问题,那么该行为最多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也就是说若人们再遇到类似的行为,最多只能抱怨说两句,然后默默忍受,并无法通过实质性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定性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期望,高铁上换座的行为很常见,但往往都是基于自愿的,这种强制性的霸座行为明显违背了人们的意思自治,需要有一定的措施来进行规范,而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思想上的谴责。
其次,铁路部门设立“对号入座”制度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使成功购票的乘客能够准确的找到自己所需乘坐的列车及对应的车厢和位置,从而维护铁路客运的正常运行秩序。若购票的乘客均不按照对应的座位甚至对应的列车来乘坐,那么可想而知,客运秩序会是多么混乱。而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以上霸座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最后,购票的乘客是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从而获得了在特定时间内在特定座位上乘坐的权利,我们暂且将之称之为“座位权”,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人们享有“座位权”,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高铁上的座位是人们支付金钱之后获得的,该权益至少可以视为乘客所拥有的一种财产性的权益。霸座男将之强行占有,明显侵犯了女乘客的合法权益。
综上,“霸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回应是错误的,霸座行为是违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的。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200元的治安罚款
济南铁路公安局认为,霸座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因此,济南铁路公安局对霸座男进行了200元的治安罚款。
然而如上所述,霸座男的行为同时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且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有人认为对其处罚力度过轻,应当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当霸座行为同时触犯以上两部法律规范时,为什么济南铁路公安局依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未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呢?其实根据两个法律规范的名称就可以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法律,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济南铁路公安局的最终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的,而且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三)列入铁路征信系统“黑名单”,限制其出行
这种处理方式是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具体内容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以上处理方式相比200元罚款而言似乎更“大快人心”,公众们纷纷“叫好”。这又是为何呢?
征信系统“黑名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这种方式是通过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不文明行为人的行为空间,从而迫使其消除不文明行为,更自觉地遵守社会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这是一种效果非常明显的“处罚方式”,因为当今社会,火车(包括高铁、动车)是人们国内长途出行的最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若限制不文明人的购票乘车出行将极大的限制其出行范围,给其日常生活造成一定限制,这会在其以后的生活中时刻提醒其应当文明出行。
解决途径
其实现实生活中“座霸”行为可能并不少见,遇到这种情况,多数人会陷入买了坐票却被强制换成站票的尴尬境地。那么这种尴尬境地到底该如何走出来呢?
首先,可以选择与“座霸”协商解决。我们出行过程中,购票成功后理应享受该车票对应的座位,这是我们应有的权利。若是遇到老弱病产孕等弱势群体,我们自愿让座,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遇到以上案例中强制占座的行为,我们应当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方式要求其让出属于我们的座位。而不能选择忍气吞声,否则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会助长占座人的不文明风气,甚至导致乘车秩序的混乱。
其次,我们可以要求客运主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我们无法与占座人协商一致,那么就可以要求客运部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为当乘客成功购票后,乘客与客运部门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当乘客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付款义务后,客运主体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为乘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座位,那么如果乘客无法获得座位时可以要求客运部门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对应的座位。
综上,无论通过以上何种方式均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阻止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
结语
座霸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侵占座位的乘客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是违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的。无论是乘客还是客运部门均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阻止该行为的发生,从而共同营造文明的乘车秩序。当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乘车过程中遇到相对我们而言身体条件处于弱势的群体时,还是提倡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座位让给更有需要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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