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单”,即行为人借助中介人员或其他途径,购买那些不具备申请退税条件或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进而获取虚假报关单。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任意方式获取无需退税商品的单证。之后,行为人依据出货报关单退税联,精心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发票,并制造虚假收汇记录,拼凑出涵盖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至境外等全流程的虚假材料,这便是“配票”。”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然而,因出口贸易商品的复杂性与监管的困难性,出口退税领域存在着诸多的监管漏洞,一些出口企业、货代公司为谋取私利会利用监管漏洞来策划各种骗取退税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笔者结合在办案件以及所能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归纳总结出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常见的犯罪模式。
一、犯罪模式一:“买单配票”实现骗取出口退税
“买单”与“配票”是借助特定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中的两个关键特征环节。所谓“买单”,即行为人借助中介人员或其他途径,购买那些不具备申请退税条件或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进而获取虚假报关单。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任意方式获取无需退税商品的单证。之后,行为人依据出货报关单退税联,精心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发票,并制造虚假收汇记录,拼凑出涵盖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至境外等全流程的虚假材料,这便是“配票”。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行为人便会凭借这些虚假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例如在(2019)粤刑终775号案件中,2013年至2017年期间,谭某某与陈某相互勾结。陈某负责从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单位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外贸订单,并虚假地将这些订单配置为谭某某实际控制的焱越公司已出口相关货物,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了进一步营造出焱越公司已实际出口相关货物的假象,谭某某和陈某联系尚意居公司等单位,为焱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从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再将这些外汇汇入焱越公司的国内账户。经过“买单”“配票”“买汇”这一系列操作后,谭某某指使谢某某以焱越公司的名义,将相关单证提交给税务局,企图骗取出口退税。
二、犯罪模式二:伪造虚假出口订单交易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单位企业采用虚假道具货物或空集装箱循环进出口的恶劣手段,蓄意骗取出口退税款。具体操作时,行为人精心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外贸出口合同,营造出看似“合法”的出口离境假象。待获取相关单据后,便堂而皇之地向海关报关并申请退税。随后,他们又会以低价或低关税税率的类目,对同一批商品进行报关进口;更有甚者,直接采取分批走私的方式将商品运回境内,以此实现同批商品的循环进出口。
从本质上来说,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实质性的外贸业务,其所谓的出口业务完全是虚构的。这种异常的操作模式,极易引起税务和海关部门的注意,极有可能被当作骗税的重大疑点展开深入调查。
例如,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为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与瑞丽协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兴公司)相互勾结。他们指使协兴公司将同一批电线、水龙头反复报关出口至姐告,之后又将已报关出口的电线、水龙头通过走私手段回流至瑞丽市区。至2014年9月15日,陈某某、林某某累计重复向瑞丽海关报关出口电线、水龙头达19票,其中12票已向德宏州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490713.01元。
三、犯罪模式三:虚假高报出口额,骗取出口退税
在国际贸易的复杂体系中,如何对出口商品货物价格进行监管和获取始终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难题。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出口货物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即使是同类产品在质量、成本、出口价格等方面也极有可能相差巨大。以服装为例,不同品牌、不同材质、不同工艺的服装,其质量天差地别。一些高端品牌的服装采用顶级的面料和精湛的制作工艺,而一些小作坊生产的服装则质量粗糙。成本的差异同样显著,不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以及运输成本各不相同。
由于出口货物在质量、成本和价格等方面存在如此大的差异,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或海关很难对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这直接导致税务行政部门或海关无法判断其出口退税单据上的出口价格是否合理。在面对海量的出口退税申请时,他们难以逐一核实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和价格的合理性,从而很难对类似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便是利用这一监管难题,经常通过伪造虚假买卖合同或虚假签订买卖合同等手段,故意虚假提高出口货物的出口价格。这些价格往往高于正常价格或实际价格数倍,从而伪造出高额的出口额,以骗取出口退税。例如,原本价值较低的普通日用品,在他们的操作下,出口价格被虚抬到离谱的程度。他们以此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的税收资金。
如(2020)皖04刑终76号一案,被告人吕某1、潘某1、潘某2在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通过更改出口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抬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以此骗取出口退税。吕某2在明知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吕某1的安排,实施更改出口合同、发票,虚抬出口价格等骗税行为。为了逃避监管,弥补实收外汇不足,潘某1、潘某2、吕某1还商定由三祥公司提供资金,由吕某1、潘某2、吕某2具体操作,通过杨某某、马某某等人购买外汇,汇入三祥公司外汇账户,最后实现骗取出口退税。
四、犯罪模式四:伪装自营,利用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格纵容他人实施骗税
在出口退税领域的违法案件中,有一类极具隐蔽性和危害性的作案手法,即行为人将以外贸业务为主的实体企业当作“幌子”,恶意利用这类企业所拥有的出口退税资格来实施骗税行为。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会精心策划一系列操作。他们会积极充当中间人,介绍生产企业与外国进口商“牵线搭桥”,把本属于代理性质的业务,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摇身一变成为看似自营的业务,进而进行虚假报关。
在这个过程中,涉事企业实际上仅仅提供了出口退税资质这一“空壳”资源,以此赚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且,为了降低成本和风险,这些企业往往不会对货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查。他们只关注能从这笔“生意”中获取多少利益,却对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视而不见。
然而,这种看似“聪明”的作案手法,实则是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一旦在报关过程中被发现货不对单的情况,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纵容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罪,从而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
五、犯罪模式五:谎报商品类目,骗取较高退税率
在我国,基于国内外商品需求的现实状况,政府针对不同商品的进出口制定了差异化的税额规定。这一政策体系旨在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市场供需、促进产业升级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由于不同商品之间的出口退税率存在显著差异,甚至一些看似相近的商品,其出口退税率也可能天差地别。这种税率差异为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不少单位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动起了歪脑筋。
这些企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用谎报出口商品类目的手段。他们精心策划,将低退税率商品伪装成高退税率商品进行申报,试图借助退税率的高低差来骗取出口退税。
在申报过程中,如果单位企业被相关部门发现其类目申报错误,这极有可能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关注点和疑点。相关部门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一旦查实企业存在骗税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例如(2020)鲁08刑终416号一案。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司的出口业务中,其故意将公司生产的外销产品该公司所生产的外销产品向海关申报为“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商品编码为4821900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4811410000或者4811900000,与申报编码不符。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某及其企业的利用谎报商品类目以骗取出口退税,骗取退税额达数百万元。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的常见犯罪模式
作者:黄君乐来源: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所谓“买单”,即行为人借助中介人员或其他途径,购买那些不具备申请退税条件或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进而获取虚假报关单。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任意方式获取无需退税商品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