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 中介费咋能不付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2014年1月,济南某商贸公司受某机械公司委托,为机械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商贸公司联系,2014年1月20日,机械公司与某矿业公司达成1000吨螺纹钢的买卖合同。

2014年1月,济南某商贸公司受某机械公司委托,为机械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商贸公司联系,2014年1月20日,机械公司与某矿业公司达成1000吨螺纹钢的买卖合同。同日,机械公司与商贸公司补充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应当在螺纹钢到货一个月内,按照每吨80元的价格,支付商贸公司中介服务费。合同履行中,因种种原因,矿业公司不能交货。经协商,机械公司同意矿业公司不再交付螺纹钢,而是将600吨钢板转售给机械公司,原螺纹钢预付款直接转为钢板预付款。履行完毕后,商贸公司要求机械公司按约支付中介费,但机械公司认为,经商贸公司达成的螺纹钢买卖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当然也无效,不应支付中介费。商贸公司则认为,其为机械公司和矿业公司达成业务关系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并最终促成合同的签订,已经履行了居间协议,机械公司应当支付中介费,至少也应当补偿商贸公司付出的人力物力损失。双方争执无果,商贸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受机械公司委托,促成了机械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买卖1000吨螺纹钢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只是不能履行,后双方就此合同达成了变更协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本案中,商贸公司已经促成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商贸公司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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