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OTY OF DACUO
大厝的故事
岁月的疑云

红砖白石双坡曲,出砖入石燕尾脊。
雕梁画栋皇宫起,石雕木雕双合璧。
这首诗是对有着“皇宫起”之称的闽南大厝建筑风格的生动写照。
闽南大厝是厦漳泉一带的传统民居,有“三间张”和“五间张”等格局。一座华丽古典的大厝往往是几代人的财富积累,是家族传承的重要载体。
但近几十年来,因土地征收和分家析产的原因,涉及大厝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同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闽南大厝返还原物的纠纷。
案情简介

小陈和小张是同村邻居,长辈们也都毗邻而居,祖辈上还有宗亲关系,却因一座大厝闹上法院。案涉大厝位于同安区洪塘镇,是典型的“三间张”式闽南大厝格局,坐北朝南,大厝中央为天井,南北两落相对独立,各有一间大厅和左右厢房,大厝前落大门和后落西侧偏门分别挂有不同的门牌。
在案涉大厝外西南角有一猪圈,猪圈南面种有一棵龙眼树,树荫能覆盖猪圈大部。经现场勘测,猪圈和龙眼树树干位于案涉大厝宅基地范围内。
原告小陈:根据1952年颁发的《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案涉大厝及宅基地所有权人是我的祖父陈某为户主的三口人,小张的猪圈以及一棵龙眼树在该所有权证项下的大厝及宅基地范围内,我要求小张拆除猪圈等并返还该地块。
被告小张:这个猪圈和龙眼树是我父亲老张在上世纪60年代建造和栽种的。大厝前落早年已卖给我的父亲老张,我们一家亦实际占有使用该部分房屋,我就是在该房屋内出生长大的,我有权使用讼争地块。
被告小张举示的2张房契书写于发黄薄纸上,外观陈旧破损,使用了本地闽南方言习语表达方式,载明房屋四至情况、售价、房屋主人、买受人及代书人、作中人、知见人等,具备明显的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形式要件。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大厝为较为典型的“三间张”式闽南大厝格局,大厝一分为二,前落后落分别有不同的门牌号,前落由小张实际占有管理,后落由小陈实际占有管理。小张提供了2份房契证明其父亲购买了大厝前落,并且小陈在小张实际占有前落房屋的情况下未诉求小张腾退前落房屋,而仅诉求小张腾退、返还前落房屋前空地上的猪圈等部分占地,与常理不符。
在此情况下,小陈仅依据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而无法进一步举证反驳小张提供的2份房契,其诉求小张腾退案涉猪圈以及一棵龙眼树占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登记发生效力,凡买卖交易行为有效的,即认定物权转让行为同样有效。小张提供了2份房契证明其父亲购买了大厝前落,已有初步证据证明大厝前落存在买卖关系,其对大厝前落可能享有所有权,也即大厝前落整体存在权属争议。目前,在讼争大厝前落产权仍登记在小陈祖父陈某等人名下,小张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就其购买房屋提起确权之诉的情况下,前落房屋产权归属事实不清,小陈径直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主张小张腾退、返还位于该宅基地范围内的部分占地,依据不足,依法无法得到支持。
红砖燕尾,岁月流金。每一座闽南大厝都是沧海桑田的见证。家族传承固然重要,但和谐邻里同样真挚,若不能诚信友善相处,便会生出矛盾纠纷。我们衷心希望,历史遗留的涉宅基地纠纷能更多地用理解和爱,用和平和公正化解,让大厝不再是隔阂的源头,而是邻里和睦的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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