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大家都知道物归原主的道理,拾金不昧更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偏偏有人心生贪念,认为捡到信用卡,未偷未抢,属于道德问题。这里法官告诉大家,捡到信用卡取现、套现,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今天为大家讲述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化名)在县域某广场拾得一张信用卡,发现背面还写有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在县域某路段,李某忍不住将信用卡插入自动取款机,试着输入卡背面的数字,确实为该信用卡密码。李某一时贪念,先后分三笔共套现该卡内现金19100元。直至案发,非法取得的19100元全部用于李某和家庭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有人认为:这种“拾金未还”的行为不应该属于道德问题吗?
法官:“不要认为捡到信用卡消费,相当于捡到了一笔钱款未还失主,属于道德问题,不至于定性为刑事案件。”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认识误区!单纯捡到信用卡未归还(如未使用),可能仅涉及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侵占行为。但主动套现属于积极实施非法占有,性质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后使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即使信用卡是捡来的,未经持卡人授权而使用,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隐瞒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的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其行为已远超“道德问题”范畴,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为什么会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盗窃罪?
法官:信用卡不同于普通现金或物品,它不仅是财物本身,还涉及银行资金、信用账户和电子支付系统。捡到信用卡后未经授权使用(如套现、消费),本质上是冒充持卡人欺骗银行或商户,使其误以为是合法持卡人在交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针对的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如保管、拾得(未使用)),但不涉及欺骗手段。信用卡套现是主动实施欺诈,侵占罪无法评价这一行为。
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是秘密窃取,而信用卡套现需通过输入密码、签名等交互手段,冒用持卡人身份使银行或商户“自愿”交付资金,更符合诈骗的特征。
法律通过严惩此类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诚信,避免“捡卡”成为非法牟利的借口。道德倡导“拾金不昧”,而法律则对突破底线的行为划出红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诚信。
法官提醒
从天而降的不一定是财富,也可能是祸端。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刑律。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物归原主的道理,拾金不昧更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偏偏有人心生贪念,认为捡到信用卡,未偷未抢,属于道德问题。这里法官告诉大家,捡到信用卡取现、套现,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今天为大家讲述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化名)在县域某广场拾得一张信用卡,发现背面还写有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在县域某路段,李某忍不住将信用卡插入自动取款机,试着输入卡背面的数字,确实为该信用卡密码。李某一时贪念,先后分三笔共套现该卡内现金19100元。直至案发,非法取得的19100元全部用于李某和家庭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有人认为:这种“拾金未还”的行为不应该属于道德问题吗?
法官:“不要认为捡到信用卡消费,相当于捡到了一笔钱款未还失主,属于道德问题,不至于定性为刑事案件。”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认识误区!单纯捡到信用卡未归还(如未使用),可能仅涉及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侵占行为。但主动套现属于积极实施非法占有,性质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后使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即使信用卡是捡来的,未经持卡人授权而使用,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隐瞒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的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其行为已远超“道德问题”范畴,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为什么会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盗窃罪?
法官:信用卡不同于普通现金或物品,它不仅是财物本身,还涉及银行资金、信用账户和电子支付系统。捡到信用卡后未经授权使用(如套现、消费),本质上是冒充持卡人欺骗银行或商户,使其误以为是合法持卡人在交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针对的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如保管、拾得(未使用)),但不涉及欺骗手段。信用卡套现是主动实施欺诈,侵占罪无法评价这一行为。
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是秘密窃取,而信用卡套现需通过输入密码、签名等交互手段,冒用持卡人身份使银行或商户“自愿”交付资金,更符合诈骗的特征。
法律通过严惩此类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诚信,避免“捡卡”成为非法牟利的借口。道德倡导“拾金不昧”,而法律则对突破底线的行为划出红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诚信。
法官提醒
从天而降的不一定是财富,也可能是祸端。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刑律。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