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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协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协明知他人收购或租借其银行账户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开户的农业银行卡租借给上家微信昵称为“歌舒行云”用于诈骗犯罪资金转移,累计产生涉案资金为110882元,被告人谭某协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协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1108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某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协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结算支付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以共同犯罪论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谭某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人谭某协曾因电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出狱后,其在网络上得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并表示支付租用费,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邮寄给他人,在此期间发生多笔被害人被骗资金从其办理的银行卡转移情形,造成被害人损失。我院受理后,其辩解称当时不明知他人租借信用卡是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我院经审理发现其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且在微信中提出了租借费用问题,虽然最终由于时间较短还没有得到犯罪收益,但从其认知能力看其应明知不认识的人租借自己信用卡并支付报酬系为了实施违反法律用途。从其既往经历、行为方式看,其得知有利益,就将个人新办理的银行卡邮寄外地他人,不符合一般正常行为模式,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他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电影网络诈骗犯罪,其提供信用卡的行为与具体实施诈骗的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综合犯罪情节予以量刑,体现了准确认定主观故意,严厉打击处理精神,对今后本地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示范意义。
温馨提示
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
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
警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电信诈骗(一)
作者:青海高院来源: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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