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办案人员还在沿用上世纪严打的思维,认为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击一切犯罪行为,认为“只要有线索指向你,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就是坏人,你是坏人,就要被抓起来,你被抓起来,就不能放出来”。
……作为有决定是否取保放人权限的办案民警而言,不放人不会有任何的风险,放人却要承担脱保追责、被害人闹访导致舆情事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动力去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呢?
前不久,我在几个视频平台上更新了一则短视频,题目就是“刑事案件为什么抓人容易放人难”。在短视频发布后,我与好几个同行交流过这个问题,感觉还是有必要围绕这个问题写一篇文章来讨论。
在文章的开头,我觉得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观点:“抓人容易,放人难”现象虽然在当下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在未来必然会被改变:1.高羁押率将会给各地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2.过度羁押可能会导致“将错就错”“带病追诉”的情况出现;3.高羁押率往往会导致“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混淆,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4.高羁押率容易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发生。
刑事案件“抓人容易放人难”是个普遍现象,这里的普遍不仅仅是指“地域空间”,也指“诉讼阶段”——即便前些年来检察院搞过一段时间的少捕慎诉,但现在似乎又改回去了。
有的同行说“抓人容易放人难”,是因为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大多数的取保候审申请是在侦查阶段递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对程序违法的强制措施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就是说“错拘不赔,除非程序违法”,因此在批准带不前取保候审放人,根本不会涉及任何国家赔偿的问题。
另外还有同行说“抓人容易放人难”,是因为不想打同事的脸(或者打自己的脸),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忽略了一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同时面对非常多的案件,其实并不会因为几个案子的释放感觉被打脸。现实中,无论是民警还是检察官都是高度职业化的办案人员,往往不会因为自己办的案子被取保、被不捕、被不诉而被打脸——有证据就抓,没证据就放,不要把大家描述得仿佛一天不抓人就难受,其实本质上大家也只是给国家打工的牛马,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尽快、准确的做完手上的项目,然后准时下班回家吃饭,周末不用回来加班。
那么,为什么现在的取保率这么低呢,我总结了三个根本原因。
第一,办案人员的观念没有转变。
事实上,部分办案人员还在沿用上世纪严打的思维,认为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击一切犯罪行为,认为“只要有线索指向你,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就是坏人,你是坏人,就要被抓起来,你被抓起来,就不能放出来”。
这一类办案人员从心底对“疑罪从无”“依照证据证明犯罪”“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有所不屑的,更加崇尚经验主义和“依照线索推断犯罪”“真凶落网前,所有人都有犯罪嫌疑”“案情不清楚,就应该查到清楚为止,而不是停止追查”,你让他们因为一两个政策而转变理念,太难了。
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因调查犯罪事实,避免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害进一步扩大而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罪推定”的侦查理念与有待改善的羁押环境,将强制措施逐渐演化成刑事惩罚的前置手段,虽然相较于过去已经有巨大进步,但仍有提升空间。
第二,脱保或取保期间再犯新罪的风险过大,使得办案人员缺乏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动力。
虽然现在雪亮工程、天网工程铺天盖地,想要找到一个在逃人员其实不是难事,但是没有哪个民警敢冒着脱保的风险去轻易地放人,尤其是对玩忽职守监管和惩治如此严格的当下。我们用deepseek随手一搜,就能搜到很多办案民警因违规取保、嫌疑人脱保、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再犯新罪导致被问责甚至追究刑责的案例。
换位思考,作为有决定是否取保放人权限的办案民警而言,不放人不会有任何的风险,放人却要承担脱保追责、被害人闹访导致舆情事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动力去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呢?
人如果没有办法改变规则的时候,所有人都会被规则所改变。在取保规则、指标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寄希望于“时代改变、思想开化”使得办案人员愿意作取保决定,似乎又显得有些天真。
第三,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没有做好迎接轻罪时代的准备,轻罪治理制度尚未完善。
轻罪治理,是近些年来备受热议的一个词。轻罪治理,则是国家和社会针对轻罪进行预防、处置、矫正和管理的系统性制度和实践,相对于一般的刑事处罚,轻罪治理更加关注的是通过合理、适当的法律手段,平衡社会秩序维护、犯罪惩治和行为矫正三者,以此避免“小错重罚”和“放任不管”。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建立与“轻罪治理”相配套的强制措施制度,如尽可能降低对可能判处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以更好的实现强制措施的强度和犯罪恶性相匹配的理想状态——而非现如今的“无论罪行轻重,先控制起来”的“控制主义”思路。
此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司法机关往往会对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因为大多数的危险驾驶案件,量刑都在三个月以下,如果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出现刑期倒挂的局面——这反而促成了危险驾驶罪成为“强制措施强度与刑法强度相适配”的罪名。
但我们遗憾地注意到,除了危险驾驶罪,其他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仍然维持着较高的羁押率,即便是许多法定最高刑或阶段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额未达“巨大”标准的盗窃罪,仍然有许多嫌疑人从被捕开始便一直维持羁押状态,一直到案件审结、移送监狱服刑。
结尾:
刑事案件,为什么“抓人容易放人难”?笔者认为,根因在于三个问题:理念、规则、制度,理念驱动行为,规则指引操作,制度影响社会,三者的改变必须同步进行,才有可能在合适的社会阶段,发展出更具有优越性的法律制度。
近些年来,部分地区检察院曾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拟对嫌疑人不批捕”的听证会,这种举措有点近似于国外的保释聆讯,本质上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化,也能起到降低羁押率的效果。目前,这种听证不仅适用于“审查逮捕”,还适用于“审查起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审慎启动追诉权的理念,值得肯定。
笔者相信,“抓人容易,放人难”的现象被改变,会有实现的那一天。
刑事案件,为什么“抓人容易,放人难”?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部分办案人员还在沿用上世纪严打的思维,认为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击一切犯罪行为,认为“只要有线索指向你,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就是坏人,你是坏人,就要被抓起来,你被抓起来,就不能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