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否可以扣除违约期间和审理期间?

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可以通过限制人才流动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竞业限制制度可以通过限制人才流动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性。随着时间推移,技术可能会更新换代,市场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原有的商业秘密可能会逐渐失去其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竞业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生存权,长此以往也会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生活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则有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法律对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定最长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有些地区认定为两年。比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有些地区则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可以随时解除。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为了避免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离职时发送竞业限制义务履行通知,明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竞业限制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
竞业限制期限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竞业限制条款中规定,员工违约期、裁审机关审理期间等不计算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虽然法律允许双方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出约定,但是如果相关协议或约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认定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我们认为,无论从立法目的和本意来看,还是从竞业限制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来看,竞业限制的期限应是一个连续计算、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不变期间。上述规定变相延长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权,应属无效。
参考案例: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无效
在马筱楠诉搜狐新动力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4号],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筱楠(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马筱楠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
法院认为:“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筱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实际需要,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避免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导致约定无效或者付出不必要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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