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题的提出: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的特殊权利,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然而,当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受让人能否继承该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显著分歧。笔者理解这一冲突的本质在于: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依附于承包人身份的专属权利,还是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可随主债权流转?
从法律性质看,《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可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成为争议焦点。立法初衷强调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但若严格限制权利转让,可能阻碍债权流通效率;若允许转让,则需平衡受让人与建筑工人的利益。本文尝试结合司法实践案例、部分省级高院地方司法政策,简要梳理该问题。
02、司法实践的不同案例
(一)支持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
该案支持优先受偿权转让,主要裁判理由: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基伟业公司的负担,也不损害兴基伟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中建七局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海峡公司后,中建海峡公司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8号
该案支持优先受偿权转让,主要裁判理由: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立法初衷系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
第二,对该债权的保护,不应因债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而允许受让人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原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充足的债权转让对价,更有利于实现建筑工人的劳动债权;反之,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则会间接损害劳动债权的受偿。
(二)反对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案
该案不支持优先受偿权转让,主要裁判理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84号案
该案不支持优先受偿权转让,主要裁判理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为工程承包人,作为法定优先权,不得任意转让。从前所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受偿主体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受让人不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资格。
03、部分地方高院指导性意见的差异
(一)倾向于支持的,例如湖南高院,其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二)重庆、四川两地高院,则与湖南高院思路截然相反。川渝两地高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相对折中的例如江苏高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0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04、简要总结
笔者不成熟的观察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转让而转移,一定程度上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权衡。当前司法实践的分歧反映了立法的滞后性与现实需求的复杂性。未来需通过明确权利性质、细化转让规则、强化工人权益保障,实现债权流通与劳动者保护的平衡。唯有如此,方能一定程度回应建筑行业市场实践的迫切需求。
浅论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的相关司法实践分歧
作者:唐浩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01、问题的提出: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的特殊权利,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