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平台法律合规指引

来源:iLaw合规

文章摘要
编者按: 随着数字化概念的不断推动和落地,我国网络零售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实践中,网络零售平台主要依托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如APP、微信小程序等)存在。
编者按:
随着数字化概念的不断推动和落地,我国网络零售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实践中,网络零售平台主要依托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如APP、微信小程序等)存在。在实体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建立网络零售平台合法合规地开展商业活动,成为其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将通过构建实际情景案例,全面梳理并剖析在建立与管理网络零售平台时需注意的主体资质及运营合规等法律议题,以助力实体企业拥抱数字化转型,安全高效地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开展业务。
引言:
根据《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零售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零售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零售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以“同福集团”为例,其为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健康食品为核心业务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已于2023年完成数字化转型,依托微信小程序搭建以实体经济产业互联网平台为目标的同福云商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的同时引入经销商、终端门店入驻,以借助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劲势头实现从线下传统零售到线上共享销售的转变,实现实体企业+农村振兴+智慧商通的一体化发展。
由此可见,依托网络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已成为大势所趋,实体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需求强烈。
一、主体资质
企业在通过建立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取得特定资质,方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表1)所要求的准入门槛。

表 1
0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因此,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均应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主体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外,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ICP备案前置程序),应于开展ICP备案前获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备案后,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1进行备案结果查询。【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
0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将电信业务区分为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种类(图1),本文所述内容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分支中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及B25信息服务业务,其中信息服务业务占比更高。

图 1
因增值电信业务关乎国民经济命脉,故而实行许可制度,其中信息服务业务应取得ICP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应获取EDI许可证。

图 2
综上所述,所有网站均需进行ICP备案,若平台存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场景,则需获得EDI许可证,若仅利用自身网站开展自营销售,则无需获取EDI许可证,平台有偿提供信息服务的,还应获得ICP许可证。
03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原则上,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外,《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内。此举极大降低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仅需进行食品经营备案即可。
0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常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05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可知,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主办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算法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提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该规定适用于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推荐技术。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
07其他资质
如销售药品,则涉及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
如销售医疗器械,则涉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证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
如销售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则涉及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备案等。(具体资质还需根据经营项目咨询有关部门)
二、运营合规
合法合规运营是网络零售平台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运营网络零售平台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表2),提高运营合规能力可从以下方面开展:

表 2
01信息公示
1、规定
依据《电子商务法》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络零售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其链接标识:
(1)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2)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3)隐私政策。
2、典型案例
本部分以“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未在淘宝平台内店铺首页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案”为例,2021年11月3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对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办理了名称为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利辛县城镇霸王路与文州路交叉口南路西,经营范围为宠物用品,并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逆世界”销售宠物用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2021年11月2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3、修改规则及相关案例
若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完成以下流程:
(1)在其网络零售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2)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3)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本部分以“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因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被罚40万元”为例。该案中,经查实,当事人作为货拉拉司机版APP平台经营者,于2021年7月5日在平台推送“购30天会员享44天权益”调整深圳地区、东莞地区大车司机会员费和信息费收费规则和2021年8月24日在平台弹窗推送“免费等候时长调整公告”调整深圳地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免费等待时长规则的行为中,存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违法事实,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02平台监管
1、信息核验登记
企业应当要求入驻商家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本部分以“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许某某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2022)湘知民终636号】为典型案例。作为全国首例平台未履行定期审核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中信出版集团要求寻梦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心出版集团上诉后,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每峰百货店在拼多多开设三仙书阁销售图书,属于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虽然寻梦公司在三仙书阁入驻平台时进行了资质审核,但之后一直未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导致已注销的每峰百货店仍在拼多多以三仙书阁名义销售盗版数据。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寻梦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应当对每峰百货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温毅斌与上海奥壁森实业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9)京03民终7808号】案中,由于京东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其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已经提供了奥壁森公司的真实信息,因奥壁森公司不构成欺诈,在京东公司不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信息报送
除信息核验外,平台还应承担信息报送义务(表3)。

表 3
3、检查监控
首先,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针对入驻商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建立完善的检查监控制度,重点审查入驻商家使用第三方商业字库、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及视音频等素材的情况,确认使用已依法取得授权,且授权范围涵盖实际使用场景。
其次,明确责任承担问题。企业在与入驻商家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后,处置并报告违规行为。企业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部分以“天猫公司、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永康仕德有限公司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案为例,该案中,在进行平台准入审查时,应当注意对专利权、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登记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若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则有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风险。当平台准入的商家可能构成侵权时,平台应当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涉嫌侵权的商品和商家账号予以处理,否则就可能要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03区分标记
企业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入驻商家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企业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在胡红芳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21)浙06民终3129号】案中,因携程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未履行法定义务,客观上又始终作为合同相对方履行了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胡红芳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系与携程公司订立并履行合同,故携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04信息保存
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保存:(1)对于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如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等信息,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2)对于入驻商家的身份信息,应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对于网络零售平台“脱敏处理+获取途径正当+经加工+可控制、可使用”的数据信息,可以认定为财产,其归网络零售平台(即数据的控制者、保存者)所有,相关财产性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05促销机制
1、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
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在抽奖活动页面中明示抽奖信息,包括设奖种类、兑奖条件、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中奖概率等。
2、拼团
此外,在拼团活动中,建议企业在拼团活动页面中明示拼团规则,包括活动资格、活动时间、参与条件等。
3、优惠券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建议企业在优惠券发放页面明示发放和使用规则,并及时梳理目前已有的发放和定价规则。
06价格合规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建议企业在制定划线价时,避免使用“原价”“正价”“特价”“出厂价”等表述,并在商品详情页对划线价进行定义及展示,注明划线价的详细信息,且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07信用评价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企业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建议企业在平台内开启评价功能,设置专门的评价模块,同时完善信用评价规则,并在平台页面上持续公示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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