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评析
一、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司法实践中,其具体可以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土方工程等,施工范围则大多包含构筑物、假山、水池、小品、景墙、座椅、园路、桥、树木、花卉、草坪等绿化工程,还会涉及部分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及土方工程。
(二)建设工程的理解与释义
《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的规定可知,《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为以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主体,围绕该主体所发生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但不包括铁路、公路、机场等专业工程,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又进一步明确: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三)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广义的建设工程的范畴,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首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理解释义,笔者认为园林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与相似之处,若将建设工程的范围扩大化理解,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可以视为建设工程的范畴。
其次,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其具体包括了工程概况、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等约定,即为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与管理具有极强的相似性,系统一体系下的合同。
最后,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法院会认定园林绿化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2022)甘01民终1052号案、(2022)云01民终14400号案、 (2021)晋01民终3109号案,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默认将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视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审理。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包括主体、权利顺位、行使前提、范围、行使期限、责任承担等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均未对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可以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总结后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四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三是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三、园林绿化工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支持说
具体案例如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黄国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最高法民申547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黄国兴挂靠于西安圣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瑞麟君府二期园林景观工程,是该景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瑞麟公司由于欠付黄国兴该工程的工程款,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因此,黄国兴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交行陕西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黄国兴在法院查封之前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过备案,该房屋系用于居住且黄国兴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黄国兴通过抵顶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了全部价款。因此,原判决适用《执行异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认定黄国兴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1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飞公司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支持。原审业已查明,金飞公司与润丰公司签订遵义海龙温泉度假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飞公司对案涉酒店及综合楼装饰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施工。2010年11月12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润丰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11号批复意见不仅释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同时也释明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权利。按照该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金飞公司应当在2010年11月13日起六个月内,即至迟于2011年5月13日之前行使优先受偿权。经审查,虽然金飞公司以催告、诉讼等多种途径向润丰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及违约金、补偿金,但直至2017年7月18日才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在润丰公司资产变卖款中优先受偿,已经超过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的法定期间。本案原审法院以金飞公司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同时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云南、河北、江苏、四川等地)更为直接的持支持的观点,其理由为: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务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法院大量存在地方一级的法院,主要的观点即为园林绿化工程不可折价拍卖,故承包人无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案例如下:
佛山信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粤06民终9533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城基公司上诉主张应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故不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优先受偿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桂林市艺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1)桂03民终1535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是否可以依法折价或拍卖的问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依法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没有全部完工,该工程属于吉安龙城小区项下的部分工程。该部分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无法单独变价,故涉案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第三个要素不具备。
同时,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亦主张上述观点,包括但不限于(2020)津0110民初6605号案、(2022)粤0113民初18263号案、(2023)粤0118民初1299号案等。
笔者观点
首先,关于绿化园林工程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未对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直截了当的论述与分析,而是在分析整体案件的过程中从侧面承认了园林绿化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更为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留有空间;
再次,针对大量地方一级的人民法院的理解,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园林绿化工 程是否可以折价、拍卖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认为,常见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包括: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建设工程、违法建筑、因消费者已付购房款超过50%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商品房,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及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持否定说的法院会认为其属于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分部、分项工程。
最后,若工程范围仅为园林绿化工程,较难折价拍卖,但若将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价款物化为工抵房等实体物的话,那么可依法予以折价拍卖,承包人可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那么承包人可在其施工的价值与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分析与探讨
作者:张峰 张诗悦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具体评析 一、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