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案例·以案释法 | 新增设备受损,车险到底赔不赔?

来源: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文章摘要
在现代交通中,车辆保险已成为保障车主利益的重要方式,其中车损险更是广大车主们普遍选择的重要险种。生活中,很多车主认为“车损险”自动覆盖新增设备。那么,新增设备受损,车险到底赔不赔?

在现代交通中,车辆保险已成为保障车主利益的重要方式,其中车损险更是广大车主们普遍选择的重要险种。生活中,很多车主认为“车损险”自动覆盖新增设备。那么,新增设备受损,车险到底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7日,原告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新买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商业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险单》。2024年2月8日(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案涉车辆离开某路段时与车辆进出口两边的花岗岩石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右侧车门下方的车身漆面和脚踏板损坏,原告向被告报险,并在被告指定的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后保险公司对车身漆面损坏部分已定损赔付,对原告车上新装脚踏板维修款以属于新增加装件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原告将该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加装的脚踏板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购买案涉车辆当月加装脚踏板,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原告在案涉商业险中并未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且原告投保时对案涉保险投保单及商业保险条款签字确认,被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向其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本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涉保险条款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二审中,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的附加险,负责赔偿车辆由于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而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车上新增设备是指机动车出场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车主根据车身对车单独增加的设备和设施。新增设备发生损失时,无法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赔付,而应在“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项下理赔。本案中,赵某给新车加装的脚踏板属于新增加设备,且赵某并未投保附加“新增设备损失险”,因此,这部分费用应由赵某自行承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扫码关注我们
文 | 买尔哈巴
审核 | 李志国
编辑 | 巴英仙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