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先于今日头条取得“头条”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上的专用权,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今日头条”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11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被告侵权应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取得“头条”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今日头条”APP及网页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
原告商标
被告界面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使用“今日头条”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产品标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62024元的诉讼费用。
被告:产品系新闻资讯类产品未侵权
庭审中,被告认为,今日头条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上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等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原告在第35类的商标权。
被告方还表示,今日头条属于科技类公司,今日头条网站及手机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并不是想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看重的是其提供的资讯类服务,所以今日头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互称对方恶意 诉前被告求协商未成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明知原告已取得“头条”在第35类的商标注册,仍将“头条”、“今日头条”用于其与原告相同的广告服务上,严重侵犯原告所取得的“头条”商标在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据了解,今日头条此前曾多次申请注册与“头条”相关的第35类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被告指称原告在注册第35类商标后3年内未实际使用,索要巨额赔偿没有依据,属于恶意诉讼。
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回去研究。原告称,诉前被告曾提出协商并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因与原告诉求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以上整理自:北京青年报
原告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的7708127 号第35类“头条”商标,从商标局查询到的结果看,已经历经两次撤三申请,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而提到今日头条,知产圈的人首先会想到当年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版权风波,这一软肋可能会使大家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个公司没啥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前几日又与凤凰网有了流量劫持和名誉权纠纷。
可果真如此么?小编打开商标局网站商标检索页面,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进行检索,竟有1303项结果之多,在9、38、41、42等类别密密麻麻申请了很多商标,不可谓没有商标意识。这里插一句,互联网公司要做好商标布局,最好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办公事务)、36类(金融转账支付)、38类(通讯)、41类(教育、培训、会议、网游)、42类(技术研究、软件开发)都要提前申请商标。
以“头条”为例,在案件中涉及的第35类中,今日头条在2014年提出过申请,可惜商标无效了,而之后的几次申请目前也无定论。
2014年08月11日申请了15131546号
商标,申请类别为35类,该商标在2016年05月11日状态是“驳回复审评审实审裁文发文”,商标无效。
2015年10月14日 申请了18051880号
商标,申请类别为35类广告设计;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点击付费广告; 广告策划; 广告; 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辅助。该商标在2016年1月20日的状态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2015年01月30日申请了16269907号
商标,申请类别为35类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点击付费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设计; 广告策划; 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辅助; 该商标在2016年8月13日的状态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2016年04月21日申请了19707986号
商标,申请类别为35类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点击付费广告; 广告代理; 广告设计; 广告策划;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信息代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该商标在2016年9月22日的状态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除了“头条”商标,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还在第35类上申请了“头条体育”、“I头条”、“金头条”、“头条话题”、“黄金头条”、“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头条发布”、“头条算数”、“上头条”、“头条拌饭”、“每日头条”、“头条号”、“新闻头条”、“头条娱乐”、“头条视频”、“头条发布”、“头条财经”等大量带有“头条”二字的商标。
字节公司在35类上使用“头条”之所以有侵权风险,是因为原告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已经在第35类上注册“头条”成功。博天恒业公司认为,虽然表面上今日头”是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APP,但实际上是用推送广告获取利润的,该APP在推送资讯的同时还进行广告宣传、发布等活动。商标法规定,在同一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尽管今日头条称其APP与广告宣传和传播性质完全不同,不会造成混淆,但毕竟人家商标申请在先,还是有侵权可能性的。
“头条”本是一个通用词汇,从字节公司申请了如此多带有“头条”的商标来看,字节公司是想用商标把“头条”以及这些带有“头条”字眼的词组统统保护起来,使读者看到“头条”这俩字时与字节公司的“今日头条”建立联系。在字节公司看来,“头条”本身也是“今日头条”的简略版本,“头条”二字与“今日头条”拥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但是,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小编认为,尽管字节公司申请了如此多有关“头条”的商标,但核准的寥寥,很可能就是因为“头条”二字本身显著性有限。
今日头条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前不久在线下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在地铁站、公交站灯箱等人流密集之处进行了狂轰滥炸“洗脑”(或者“无脑”)般的广告投放,大家肯定都有印象:“今天上图书馆,上今日头条”“周一上班干嘛,上今日头条”“今天翻男朋友手机,看今日头条”“今天哈哈哈,看今日头条”……这些洗脑式广告冲击力很大,虽然没有营养,但其意图很明显: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建立广泛的知名度,使公众对“今日头条”与新闻聚合类APP联系在一起,使“今日头条”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远远超过其字面上的显著性。而“头条”二字作为今日头条APP的LOGO和简称能一并沾光,超越其本身具有的字面含义,不再仅仅指新闻的第一条。通过这种方式,今日头条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商业价值不断累积,也兴许有了与注册在先的原告对垒的资本。
对于本案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今日头条被诉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 | 胜算几何?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因为先于今日头条取得“头条”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上的专用权,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今日头条”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