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借款利息一并写入本金,看仲裁庭如何认定。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大,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但哪有白用人家钱的道理,由此而来通过借钱而牟利的人越来越多,高利贷现象也就产生了。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大,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但哪有白用人家钱的道理,由此而来通过借钱而牟利的人越来越多,高利贷现象也就产生了。面对法律的严打,放贷人手段也越发高明。为能够顺利取得高额利息,将利息一并计入本金,这是放贷者常见的手段,那么这样借款合同,仲裁庭如何认定呢?请看面的案例:
【案情】
2014年6月1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90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且未约定利息。王某到期未还钱,张某无奈,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1、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2王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7352.92元(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到2015年6月1日)
王某却答辩称,该借款实际本金仅为300万元。之所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借款本金为390万元。是因为张某为保证能够顺利获得高额利息,将 90万元的高额利息一并写入了本金,这也是为什么巨额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原因。
庭审中,张某仅提供了300万元的银行的汇款单据,并称剩余90万元是以现金形式交付。但张某无法说明剩余90万元的具体来源及具体交付过程。
【仲裁结果】
裁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12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裁决做出止)。
【专家意见】
借款凭证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一般应认定为本金。但被申请人抗辩借款本金其中部分金额未实际发生,并做出了合理说明。就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问题,就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张某称90万元巨额款项以现金交付,但并未提供交付给王某的证据,也未说明该90万元的具体来源及具体交付过程。因此综合判断,仲裁庭认为该9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但本案王某认可那90万元是借款利息,因此该笔借款不易认定为无息借贷。因此仲裁庭认为,应以30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并按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律知识链接】
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同会有什么样的不同后果?
一、 利息有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1、 正常期限还款的,正常处理;
2、 逾期还款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二、 利息有约定的,但约定过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以最高额不超过年利率24%来计算;
2、 逾期还款的,以最高额不超过年利率24%来计算。
三、 利息未约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
2、 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 利息有约定,提前还款的
依照实际借款期计算
五、 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约定的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六、关于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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