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 言
新冠疫情当下,我国正在全力以赴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日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不断增加,增加的不只是数字,而是有血有肉的生命,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命运。
2020年2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十六类涉疫违法犯罪情形予以严厉打击,分别是:
第一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第二类: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三类: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第四类: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
第五类: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六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第七类: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第八类: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第九类: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类: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一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二类:在疫情防控期间,抢劫、抢夺、盗窃、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哄抢防疫、救援物资的;
第十三类: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第十四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十五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十六类: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2020年2月8日,昆明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通告指出,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昆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在这众志成城的时刻,疫情防控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律也不会缺位。就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以案例解说的方式,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滇返滇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
传播病毒、拒绝隔离和防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案例一: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陈某拒绝隔离,于2020年2月2日乘动车从昆明南到广州南,在列车长巡视车厢询问其行程时支支吾吾,行为非常可疑。后经乘警长询问,其自称从2018年3月到云南丽江打工至2020年1月31日一直没有离开过丽江,1月31日乘坐朋友的私家车到昆明,今天从昆明南去广州南。进一步询问其在丽江打工单位、同乘私家车的朋友、同事联系方式其也拒不配合不愿意提供。经乘警向陈某户籍所辖派出所询问其轨迹,得知陈某于2020年1月19日到过湖北,并在湖北某宾馆入住过,获知这一信息后,列车长和乘警长立即电话向指挥室汇报,建议联系广州防疫部门进行通报,该组列车按要求对陈某同车厢乘客进行登记,并把陈某安排到另一车厢单独乘坐,但陈某不愿配合更换车厢对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破口大骂甚至出手相向,在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的极力劝阻下其勉强服从安排到另一车厢单独乘坐。
律师解读:
其一,如果陈某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接触,如他在公共场所故意与人毫无遮掩的交谈或故意打喷嚏传播病毒,会导致多人被感染“新冠病毒”,故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其二,如果陈某明知自己确诊,即使全程戴口罩未与他人主动交谈,其也应当预见自身的行为可能将病毒传染他人,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仍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三,陈某故意隐瞒在1月19日到过武汉的行程,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的工作,甚至对乘警恶语相向,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此外,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如果患者明知自己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疫情物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二 :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发消息称:本人出售正规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用品等厂商批发、量大从优、不赚钱只做搬运工,需要口罩、防护用品的小窗私聊。文字下面配有照片,从照片内可以看出,口罩整包包装完好,包装外注明为“医用外科口罩”。后有微友找李某买了口罩、防护用品等,价格为平时的数倍,到手后发现并非正规医用外科口罩,仅是一次性医用口罩,口罩仅有薄薄的两层,戴上鼻梁处也不贴合,根本不能起到有效的防护过滤作用,防护用品包装粗糙,与李某发的图片完全不一样。
律师解读:
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行为,不能粗浅认定,涉案细节不同,归罪也不同。
其一,若李某销售的仅是以次充好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二,医用防护口罩从2003年5月15日起已划为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若李某所售卖的“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医用标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不能做到有效防护,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险的,则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犯财产
(诈骗罪)
案例三: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多个微信群、QQ群、微博发送消息和图片称:自己有渠道购买N95防护型口罩,30元一个,需要的人以付定金为准,不付定金的不预留口罩。之后有大批人员找他购买口罩,大部分人都支付定金给他,少部分是全额支付。后来迟迟不见口罩到货,很多人问他要货,刚开始他还回复大家说口罩紧缺所以到货慢,一个月后很多人尝试联系他就再也联系不到。公众报案,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交代,他根本没有口罩的购买渠道,只是利用当前的情形赚一笔钱,此次共获利金额有人民币数十万元。
律师解读:
该男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造谣、传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案例四:某派出所接到举报:有网传视频称一家医用防护用品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查,该视频时长10秒,视频画面中一辆120救护车停在企业门外,一名男子录像并在一旁说该企业有人感染了病毒,该名男子还将录制的视频扩散到朋友圈和多个微信群。经民警实地走访查明,这辆救护车是到该企业运送医护人员医用防护用品的,并非是该企业员工感染病毒。
律师解读:
其一,与17年前的非典时期相比较,如今网络信息极其发达,网络已成为人们了解资讯的重要渠道。该名男子就是利用微信这一重要网络渠道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其二,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该男子的行为进一步恶化,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医疗、环境
( 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
案例五:牛某多年来在村子里开诊所,为村民看病,春节期间,外出打工回村的甘某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自己却不知晓,去到牛某处看病,因医疗条件的欠缺,牛某不确定甘某是否感染了新冠病毒,便告诉甘某到县城医院抽血做进一步检查,同时为其做了简单治疗,开了一些治疗发烧、感冒、咳嗽的药给甘某服用。在诊疗过程中牛某未佩戴口罩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为甘某治疗的医疗器械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处理后再丢弃。最后自己也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经查,牛某是被甘某感染了病毒,同时还查出牛某行医多年自己一直没有医师职业资格证等。
律师解读:
其一,牛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行医多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其二,牛某不确定甘某是否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没有将与甘某治疗的废弃医疗器械做专门的处理就丢弃,其行为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捕杀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六:2018年7月,三名男子相约到山上捕杀野猪来贩卖,多日蹲点都没等来野猪,却意外发现一只果子狸,三人便合谋“拿下”果子狸,一番功夫后,果子狸确实被三人“拿下”,但并没有当场杀死而是带下山在其他人面前展示了一番才杀了作为菜品享用。
律师解读: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也是明令禁止非法捕猎和杀害的,三名男子故意而为之,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 • 语
众志成城抗疫情,凝聚力量共克坚难。珍惜生命、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的防护工作,严于律己,不制造麻烦,为负重前行的英雄们减轻负担,让他们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参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疫情刑事犯罪风险预警,谨防“踩雷”
作者:张松艳 穆秋燃 袁绍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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