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度企业内的高层管理人员谢广军因其13岁女儿的“开盒”行为向社会大众致歉,谢广军之女因在网络上与他人发生争执,将对方的个人隐私资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公之于众,此举不仅使自身信息遭到泄露,更引发了广泛的负面舆论浪潮。所谓“开盒”,实则是在网络空间中非法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恶劣行径,其性质与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如出一辙,具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法律责任分析
(一)刑事责任
一方面,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一旦隐私信息被公之于众,受害人若因此遭遇网络暴力侵害,诸如遭受辱骂、骚扰等不良对待。依据《刑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发规,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或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此次事件里,未成年人谢某的行为虽未直接表现为将他人信息售卖或提供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然而,他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举动,实际上已经导致了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外泄。尽管谢某因年龄因素,在法律层面或许无需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绝不能被轻视。这一事件也为他的监护人敲响了警钟,提醒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倘若未成年人谢某所公开的隐私信息中夹杂着侮辱性言辞,或者致使他人对受害人产生负面看法,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则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253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就本次事件而言,未成年人谢某的所作所为明显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在此情形下,受害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谢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恢复受害者的名誉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三)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实施偷窥、偷拍、窃听以及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也表明鉴于未成年人谢某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年仅13岁,所以,尽管谢某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其年龄因素,并不会对其采取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不过,这并不代表谢某及其监护人能够完全规避法律责任。受害者依旧有权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谢某及其监护人追究责任,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的明确规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放任未成年人去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举动。若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职责,则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当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监护人需承担的责任涵盖多个方面:其一,进行赔偿损失,这其中包括对受害人因隐私泄露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对名誉损失进行赔偿等;其二,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监护人需通过公开声明等合理方式,消除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诚恳地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其三,停止侵害行为,监护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已经公开的隐私信息,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上,百度副总裁公开致歉这一事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里行为失范这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针对未成年人责任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充分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与教育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明确划定了未成年人违法后需要承担的后果。而要想营造一个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筑牢坚实屏障,就离不开家庭、学校、网络平台以及整个社会的协同合作、共同努力。
百度副总裁为女儿“开盒”事件道歉:解析未成年人“开盒”行为
作者:张飞虎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近日,百度企业内的高层管理人员谢广军因其13岁女儿的“开盒”行为向社会大众致歉,谢广军之女因在网络上与他人发生争执,将对方的个人隐私资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公之于众,此举不仅使自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