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鞍山分公司”)是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的企业。2018年11月,其与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签订三年期合作协议,约定维修站撤销自有信号前端设备,改由网络鞍山分公司供信号,维修站负责改造并接入后者网络。合作期间用户可使用维修站剩余机顶盒,耗尽后则须改用网络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
2021年11月,网络鞍山分公司通知不再续约。维修站认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和强制搭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市场支配地位、判令续约、认定搭售行为无效等。
网络鞍山分公司抗辩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维修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不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维修站全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网络鞍山分公司赔偿5000元合理开支,但驳回维修站其余请求。判决的核心在于对两个问题的界定:一是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二是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拒绝交易或搭售。
(一)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认为,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因其覆盖范围、准入条件等具有明显的公用属性,网络鞍山分公司是唯一具有覆盖能力和合法资质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拒绝交易行为
尽管合同期满后网络鞍山分公司拒绝续约,但法院指出,该合作模式本系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属于中间环节服务,技术和政策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当前网络鞍山分公司直接向终端用户传输信号,反而简化流程、提升效率,未造成用户利益损害,市场也已自然萎缩乃至消亡。此背景下拒绝续约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
(三)关于搭售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在合作协议存续期间,网络鞍山分公司借助其支配地位,强制维修站必须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这限制了维修站在机顶盒市场的选择权,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扭曲了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该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公平竞争,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
律师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标准及其滥用行为的类型界分。在拒绝交易方面,法院体现出对客观情势变化的理性判断,尊重市场发展规律,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在搭售行为认定上,则严格审视企业利用地位优势限制交易自由的行为,强化对竞争秩序的保护。
本案提醒公用事业类企业,哪怕因政策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也应审慎行使其权利,避免利用市场优势进行不合理交易安排。同时也提示民营合作方,应重视自身合法资质的取得与维护,为与大型主体合作创造基础条件。
合作到期不再续约,对方立刻起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圣典律师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鞍山分公司”)是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