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PPI版权峰会,各界专家共谈“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演进(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互动”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7年度) 主题研讨二: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演进(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互动 2017年12月16日,《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7年度)在北京成功举办
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7年度)
主题研讨二: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演进(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互动
2017年12月16日,《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7年度)在北京成功举办。国内各界版权问题专家、学者、律师及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针对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就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TA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团队高级法律顾问李燕蓉主持了主题二“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演进(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互动”的研讨。在该环节研讨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发表了主题演讲。
以下嘉宾发言内容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
嘉宾简介

周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学博士,国际法学会文化遗产法律委员会委员
分别在英国、德国、日本及中国发表多篇论文,主要学术贡献是提出“信息法治三原则”,即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
《版权合同与良性竞争》
潘伟法官讲到作者把诉权转让,后面几位讲到具体的自媒体以及游戏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发生在经营和操作方面的问题。(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潘伟法官主题发言)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我们国家培养了若干个伟大的资本家,伟大的公司,但是这30年当中,我们却没有出现一个伟大的作家,伟大的艺术家。大家可以想一想这个问题。
前面的发言主要都是从作品的使用者、商家、企业这些角度谈的,今天我选择这个题目,主要是谈一下版权合同方面的问题。
版权法保护针对的是有版权作品的规范有序的使用。刚才最后一个发言人讲到自媒体和作者之间的一些关系,包括他们相互之间一些博弈,有的作者愿意把自己的作品放上去,然后自媒体根据不同情况,给他提供各种各样的待遇。为什么给作者一定待遇?因为自媒体认识到版权内容对于业界经营的意义。要经营好一个平台,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据版权法“先授权后使用”规则,首先要签订一个规范的和能够适合各方需要的版权合同。
人们常说,版权有价值,版权很重要。但是,版权的价值是怎么来的?版权的价值实际上是通过对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来实现的。那么,怎么样才能去使用呢?那就要向有版权作品作者取得授权。在传统版权理论当中,先授权,后使用,所有搞版权的都不会否认这个规则。
签订版权合同是规范市场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尽管版权法强调签订版权合同,强调先授权后使用,但是版权不仅仅是作者之权。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甚至包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是版权链条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一个虚构的版权世界里面,作者、出版者、读者三者缺一不可,若缺失一方,版权便不复存在。
版权制度的建立是对信息自由流动历史的一个终结和革命,是在自由流动的信息上面,人为地设定一种类似财产制度那样的制度,使得信息成为一种可控、可评估、可转让的财产。实际上,信息本身具有自由流动的特点。版权通过授权、使用、支付报酬等实现其价值。一旦违反版权使用规则,未经授权就使用,那就要付出代价。版权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建立版权制度的目的,就是在更新更高的平台上,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
最近的一个热点问题,即机器人生成作品属性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早已经解决。例如,早在30年前,英国的《版权法》上就有相关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版权归属于操作者。机器人的计算速度无论多么迅速,多么“聪明”,归根到底,终究是一种算法。只要是算法,它就是被人所掌控,就是人的工具,所以讨论它的作品性没有任何意义。最应该关注的是诸如“如何签订一个规范的、适当的版权合同”这类的小问题。
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规则里面一条铁律。这条铁律更容易地适用于线下作品,比如像出版、展览、拍电影、翻译、改编,等等,使用者和作者当面签订合同。但是,当下的版权争议更多地跟网上使用有关。类似的问题国外也有,他们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版权集管组织解决个人难以解决的作品二次使用问题。但是我们这里的情况是,一个超大音乐网站,一个超大资本公司,声称它控制了网上80%以上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现有的集管组织条例,违反了现有的版权法。如果作者不能参与收入分配,版权制度在这个方面就异化为资本敛财的工具。国家版权局已经约谈了几家网络公司,这表明了国家的态度,不支持独家代理。我自己出版文章时需要图片,但是从哪里去购买图片版权呢?网上确实有卖的。一家图片网站对于杂志使用,最少购买10张图片,费用是600元人民币。但是,这里的问题是,我这样购买的版权是不是靠谱?图片作者能否从中分利?价格能不能再便宜一些?
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是看有关版权合同的内容,是看在版权信息生产、传播、使用的链条当中,对于信息生产者、作者是怎样保护的。德国的版权法最近几年一直在强化作者在版权合同当中的地位,例如,几年前它的立法规定,任何对作品的使用,都要向作者支付合理报酬。今年,德国国会讨论如何确定合理报酬的标准。在我国,一出书,出版社就会通过合同拿走作者的几乎全部经济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再把这些权利转让给一家或几家大型数据机构。之后,这些数据公司在各个大专院校、各个单位去售卖。这其中却没有跟作者分利。目前国内版权业、文化产业相当大一部分,都处于圈地自肥、剥削作者、压抑作者创作积极性的状态。
上面讲到的“独家代理”“售卖版权”“剥削作者”的现象,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违背了版权法的立法初衷。版权法的立法过程表明,立法者首先考虑的原本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让作者有回报、激励其创作积极性。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版权规则被不当使用。另一原因就是我国集管组织的力量薄弱。全世界的文化市场、版权市场解决授权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集管组织。但是目前集管组织的作用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出路在哪儿?首先要回归制订版权法、建立版权制度的初衷,还要考虑怎样让现有的版权规则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解决网上海量作品版权授权难题这个方面,实践中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仍然坚持先授权后使用,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今年刚刚完成的“影像作品低成本电子授权平台”项目就是一个尝试。第二种做法是,通过延伸集管的形式,对那些难以找到作者取得授权的作品,先行使用,保留使用报酬,确保信息自由和版权目标的实现。
嘉宾简介

刘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法律总顾问
法学博士,律师资格,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具备丰富从业经验,特别在著作权法律领域业绩突出,代理从事了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法律业务。
《中国网络音乐正版化进程相关问题》
刘平副总干事的发言主要关于具体实务层面,也就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现状和一些突出的问题。
刚才周林老师从理论层面介绍了版权保护领域的相关问题,我延伸一下到具体实务层面,在中国,也就是在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现状和一些突出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做个介绍。
首先,希望自己的发言有助于两方面问题的解决。第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发现不少专业人士在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问题时,对我国集管制度和业务发展情况不甚了解,所以有必要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
关于这一问题,通过两组数据,说明了在我国音乐著作权领域主要的突出矛盾,即我国词曲作者版权收益水平在横、纵向比重都非常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的我们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的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在音乐著作权领域也同样存在,而且还非常严重,我引两组数据,第一组数据是形势一片大好的数据,也就是说根据根据《2017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6年中国音乐产业规模达3253.22亿元人民币,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529.26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刚才说的形势一片大好的数据。第二个数字是现实情况很严峻的实事求是的数据,
同样是刚才的数据里面,音乐版权经纪(含著作权集体管理)仅为3.67亿元人民币,其中音著协代表的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则仅为1.84亿元人民币,不到音乐产业总规模的万分之六,不到数字音乐产业规模的千分之四。而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7年年报的统计内容,全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6年的总收益为92亿欧元,其中词曲著作权方面的收益为80亿欧元,而我国词曲著作权收益则仅为0.23亿欧元(即音著协的收费额),不到全球词曲著作权收益的千分之三。无论横比还是纵比,我国词曲作者的版权收益水平都是非常低的,这才是最需要解决的凸出矛盾。
我现在谈谈中国最大的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的发展状况,截止到2016年,音著协国内会员超过8502人,涵盖了绝大多数知名音乐词曲作者,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数量也超过了1400万首,所管理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去年收益数字是1.84亿元人民币,创了历史新高,我们1400多万首音乐词曲的权利来源不仅仅是我们国内的音乐词曲作者会员的授权,还来自于70多个国家地区的同类组织的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相应规定,有权代表这些国际管理组织在中国大陆行使相关的权利。
多年以来音著协的会员人数及收益每年都在逐步增长,这也代表着直接兑给原作者的收益在逐步增长。同时通过展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中词曲的收入比例,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常适合音乐词曲方面的业务领域,而中国音著协作为其中国的会员,连同国际的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构成了保护原创作者的国际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
我们音著协分配的机制,也就是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应分配,一种是非对应分配,只要使用者能够提供使用歌单我们肯定保证做到一对一的对应分配。但是如果使用者不能提供具体使用歌单,比如说商家的背景音乐使用,就不可能有商家专门设人在那统计背景音乐使用多少次,所以我们根据源自国际集体管理组织同类方法,我们把他的复制权、广播权等这些含量进行反推,权重进行配比,我们推出表演以及背景音乐应该分得的份额,做到了尽可能的公平,这也是有国际参照的。
我们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如果出版商和原创作者都是协会会员的,我们在涉及表演权、广播权分配的时候,要强制给原创作者保证50%的份额,无论是否出版商是否与原创作者签署过卖断或转让合同,这是业界的国际惯例,如出版商跟作者都是协会会员的,在涉及表演权、广播权的分配的时候,要强制给原创作者保证50%的份额。这个国际通行惯例有利地维护了原创作者的利益。因为一般情况下,原始出版商与音乐词曲原创作者签署的出版协议中仅仅针对某个有限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对价支付,比如出版CD或MV,但是对该音乐制作出来之后的后续众多使用环节不可能进行约定和付酬,因此,在后续使用环节当中,只有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为原创作者兑现著作权益。因此,国际各大出版商对此操作惯例一直予以认可。
音著协的管理费用比例我们从来都是三项,多年来一直是这样,即外国协会转来的费用我们扣5%,录音法定许可我们扣10%,专有许可我们扣20%,这个管理费比例在全世界集体管理组织当中属于中等水平,特别结合我们总收入水平还是很低的情况下,我们举个例子,我们在亚洲做的最好的音乐著作权人是日本音著协,他一年的收益达到11亿美金,这几年都是这样,11亿美金他的管理费是10%;我们比我们的香港音著协,我们去年收费额刚超过它,它的管理费比例是19%,所以我们觉得我们这个管理费比例是符合国际标准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法律依据有两项,即《著作权法》和《集体管理条例》,它的特点优势在什么地方?我觉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代理(包括权利人个人行使权利)有着天然的市场区隔。
首先定位是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是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著作权种类之内才能发挥作用,而不是在所有的著作权种类中发挥作用;再有它有交易资格中立的特点,不要小瞧这个特点,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属于交易主体资格不中立才导致的;再有它的交易效率是最高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交易风险也是最小的,同时它的版权信息也是最准确全面和专业的。也就是说,它的适用范围就是适合某些类型作品的海量使用行为,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商业场所等等这些海量音乐使用者,其使用范围很大,虽然单位使用价值很低,整体使用价值很大,这就适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去解决著作权益兑现的问题,否则传统方式下的一对一授权是解决不了海量所带来的利益平衡问题的,因为无论是交易成本还是交易效率均无法承受和实现。
第二个方面我谈到的是有关我们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网络音乐独家模式的由来以及产生背景的问题,我作为一个中国网络音乐著作权正版化这么一个参与者和见证者,我可以把中国音乐网络正版化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0年之前早期的全面免费使用阶段,那个时代的标志是当年在以百度音乐平台为代表的网络音乐平台上可以无偿地使用几乎所有的音乐,各类音乐人提起的众多维权诉讼,均无一例外都败诉了。
第二阶段起始于音著协在2011年4月跟百度全面达成了词曲版权的付费合作协议,这是音著协在2008年代表音乐权利人对百度发起民事诉讼并在2010年最终取得胜诉之后取得的突破性进展。自此,百度至少在音乐词曲领域的著作权得到了全面的解决,我们音著协也开创了网络音乐的广告分成付费的模式阶段,尽管当时没有建立起网络直接收费的模式,但是这些使用者网站企业可以通过它的广告费分成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权利人进行付费,因此开创中国网络音乐词曲付费主渠道合作模式。之后网易、阿里以及一些视频和直播网站都纷纷与音著协签署了这类的主渠道合作协议,都是以广告分成作为一个合作基础来来实现他们网络音乐的有偿使用。尽管从无到有,但是广告费分成模式依然有巨大的局限性,即所传播音乐作品的价值与广告费之间无法形成具体对应关系;音乐权利人面对网络音乐企业弱势的对价能力和谈判地位;网络企业无法就其音乐作品使用与网站收益之间形成经济量化关系、既有广告费的分成比例一般都极低,不能反映出音乐的实际使用价值。这种广告费分成还是目前主流的在线音乐使用的付费方式,总体上广告费分成模式还是目前主流的网络音乐使用的付费方式。但是在2015年起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即2015年的国家版权剑网行动,通过行动手段一举荡涤了中国网络音乐的环境,清除了长期存在的网络免费提供音乐的现象,使得网络音乐直接收费成为可能,由此中国网络音乐正版化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直接收费模式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说刚刚开始。
我想如果把上述中国网络音乐正版化进程的阶段划分清楚了,其中的是非曲直就很清楚了。正是在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措施清理了网络免费盗版音乐之后,各类音乐版权也就成为资源,也就成为各方逐鹿的香饽饽。虽然这种所谓网络音乐独家授权的情况早在2013年就已经出现,但是在2015年剑网行动取得成效之后,这种所谓收购网络独家音乐版权的态势可以说变得愈演愈烈,这就给中国的网络音乐正版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所谓网络音乐独家授权模式在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出现过,很显然,这绝不是人家的商人头脑不聪明,而是人家的法律政策环境不允许。
国家版权局针对上述中国网络音乐领域内出现的新情况,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基础在于今年9月出台了中国网络音乐行业管理指导政策,即叫停了所谓网络音乐独家版权,我想其原因就在于这个所谓的独家模式本质上属于竞争无序和利益失衡的产物。中国的网络音乐市场应该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个事实情况,即音著协与各大发出所谓网络独家版权的国际音乐出版商联系接触过,得到的明确答复有两点,第一是该类授权是有要求转授权的,并不是一定要独此一家;第二,它们明确承认这个所谓独家授权并不包括原创音乐作者的网络著作权益。
我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的原则,还要有促进作品合法传播的原则,二者同等重要,不应偏废。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著作权集管组织在涉及到原创作者权利的数字传播领域必将发挥重大的主渠道作用,原因有二,首先是有内在原因,第一是集管组织有远比著作权人个体更为强大的议价能力和维权能力;第二个是交易资格的中立性保证了其版权信息真实性和交易的公平性;第三就是集管组织有广泛的国际国内的权利代表性,可以最有效率地解决海量作品使用的权益兑现问题;第四点也是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广大海内外原创音乐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国际音乐著作权集体的国际架构得到最直接的著作权权益兑现。其次是有外部需求,便于网络音乐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海量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解决其长期困扰的交易不能和交易成本无法承受的问题;同时集管组织对于广泛存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不清可以起到中立鉴别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音乐词曲作品权利流转过程一般都非常复杂。
今天就与大家分享到此,谢谢大家!
以上嘉宾发言内容由中国传媒大学17级传播学(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硕士叶子悦同学整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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