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日,陈某租赁王某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陈某即缴纳第一年的房租开始入住该房屋。2018年9月1日,王某路过该房屋时发现窗户未关,询问隔壁邻居得知陈某已经两个月不在此居住,租赁房屋一直闲置,陈某将钥匙放在邻居家,王某即取走钥匙将窗户关上,进门后发现房屋的水管漏水,遂联系维修水管,后将房屋钥匙还给邻居时邻居未接受。后陈某曾电话联系王某取房屋钥匙未果,房屋钥匙一直由王某保管,第一年房租到期后,陈某亦未缴纳下年房租。现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其7万元租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王某发现租赁房屋的窗户未关即从邻居取钥匙开门,将窗户关上,后发现水管漏水对水管进行修理,该做法并无不妥,从陈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来看,王某没有拒绝给付原告钥匙,仅表示不同意原告转租给经营饭店的。之后原告未占用该租赁物,亦未进行转租。陈某在租用该房屋后,由于自身原因只占用了一个多月,后该房屋一直闲置,陈某未及时找王某协商解除合同或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现陈某明确提出不再租赁该房屋,不再缴纳合同期内剩余租赁费,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陈某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王某返还其7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交接房屋钥匙、水卡等相关事宜,陈某应将被告房屋恢复原状。
温馨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房合同,仅占用一个多月房屋,即因自身原因开始闲置,应及时找王某商议解除合同事宜。否则,虽然房屋钥匙在王某处,但陈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均在房屋内,双方也未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在此提醒大家,如遇此情况,应及时找房东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或到法院起诉,不然即使房屋闲置,也不能要回已支付的租金。
出租屋闲置,房东一直保管钥匙,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作者:新乐市人民法院来源:河北高院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日,陈某租赁王某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陈某即缴纳第一年的房租开始入住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