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们,2016你的婚假产假该怎么休?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该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不少人认为,这项修改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就要被取消了。2016年各地的婚假和产假到底该怎么休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
个人
心急的小伙伴担心赶不上福利的“末班车”,直接放弃观望纷纷赶在元旦前领证、办休假手续。
企业HR
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的朋友咨询“法律都把晚婚晚育假取消了,员工请假批还是不批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陕西省的婚假产假到底该怎么休呢?
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婚产假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执行还需依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没有对晚婚晚育假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婚产假的期限进行限定或作出禁止性规定
现有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假期的规定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新规出台之前原规定中关于婚假、产假的规定仍然有效
那么我省目前关于婚假、产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假
1、婚假 3天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2、晚婚假 20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
因此目前陕西省的婚假最长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产假
1、产假 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对于流产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晚育假 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
同时,女职工的配偶还可以享有晚育护理假,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特殊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但须注意的是,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原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也就是说,自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目前陕西省的产假为: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特殊假≥113天
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由于婚假、产假尤其是晚婚晚育假的具体规定和实施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各地立法机关纷纷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目前,上海、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福建等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婚假最长省份为山西省,达到30天,而产假最长省份为福建省,可达180天。
修订后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预计会在近期出台,对于陕西省的婚假、产假会如何规定,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各地婚假产假已修订情况

省份

名称

修订后内容

上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广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福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川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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