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一系列拟制定及拟修订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上期所新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标志着上期所业务规则向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期所新规旨在实现上期所在市场准入、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和交割五大关键领域的监管框架与国际标准接轨。
此次修订的核心重点是在《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办法》”)的现行框架下, 引入包括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在内的境外主体(统称为“境外参与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全流程, 为境外参与者提供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直接准入机会。
一、市场准入与关键参与人
上期所新规实施后, 境外参与者可选择以下路径在上期所进行交易。
*目前, 郑州商品交易所尚未开通境外特殊参与者机制, 这意味着境外参与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进行境内交易应当委托中国期货经纪商或者境外中介机构。
1.上期所会员(中国期货经纪商): 指在中国内地注册, 经上期所批准在上期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上期所会员可以接受境外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指令。
2.境外特殊参与者: 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期所的规定条件, 经上期所批准可直接在上期所交易的境外机构, 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接受境外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指令)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注意的是, 境外特殊参与者虽然可以直接交易, 但结算和交割仍需由上期所会员完成。
3.境外中介机构: 指不直接在上期所入场交易, 而是委托中国期货经纪商或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交易和结算活动的境外经纪商。境外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境外客户的指令。
二、资格标准及准入后程序
1.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资格标准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版)》(以下简称“《上期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2)财务稳健, 资信良好, 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行为规范;
(4)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6)承认并遵守上期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7)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8)持续经营2年以上;
(9)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1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 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11)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 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及
(12)上期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期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 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2.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资格标准
根据《上期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2)财务稳健, 资信良好, 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营行为规范;
(4)承认并遵守上期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5)净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6)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7)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 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8)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 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及
(9)上期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期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 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3. 准入后程序
此外, 《上期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取得上期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准入资格后必须完成的准入后程序,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具体而言, 自收到上期所准入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 申请人应当办结如下事项:
(1)与上期所签订协议;
(2)按规定金额交纳交易席位费, 有关收费标准由上期所另行公告;
(3)在上期所指定存管银行按规定开设期货结算账户;
(4)向上期所提交与会员签订的委托结算的协议;
(5)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6)提供不少于2名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员工简历和证明文件; 及
(7)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适用品种
目前, 上期所交易的商品具体如下所示, 其中包括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期所为支持中国商品市场国际化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上期能源”)上市交易的商品。上期能源上市的商品(在下表中加下划线标注)已经根据《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办法》对境外参与者开放。本轮修订中, 上期所拟优化所有此类商品的业务规则。最终向境外参与者开放的具体品种将由监管机构确定。
四、其他关键方面
1. 业务规范
上期所新规通过加强交易席位、交易编码、开户流程的管理, 强化对境外参与者的监管, 并增加境外客户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套期保值、套利交易额度的要求, 规范境外参与者期权交易、行权与履约的监管要求,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2. 风险控制
上期所新规增加境外参与者持仓限额标准, 明确大户持仓报告阈值, 细化强行平仓情形, 并完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规定。上期所新规还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构成违规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理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3. 结算与交割
上期所新规将人民币确立为结算币种, 增加外汇作为保证金的合格资产, 并明确强制换汇的情形。上期所新规还完善了分级结算和委托结算制度, 并明确期货结算账户类型及账户资金往来相关管理规定。
在交割制度方面, 上期所新规细化和明确了不可交割持仓情形和相应处理流程, 加强期货交易全流程闭环管理。
上期所新规的国际化标志着上期所在致力于将国际参与者纳入其市场框架的过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上期所规则国际化, 为境外参与者提供更多准入机会
作者:吕红 罗黎莉 胡铭来源:通力律师

2025年5月27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一系列拟制定及拟修订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上期所新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标志着上期所业务规则向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