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有哪些构成归属于谁?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村民承包地被征收,咨询征地安置补助费能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的问题,其认为其承包地被征收,而其他村民的承包地没有被征收,因此应将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 该意见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村民承包地被征收,咨询征地安置补助费能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的问题,其认为其承包地被征收,而其他村民的承包地没有被征收,因此应将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
该意见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征地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留用地补助、社保费用、按时签约奖励、按时交地奖励等这些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我市目前的综合地价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的公告》执行,以白云区为例: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占比
安置补助费
占比

白云区
1
42.00
21.00
50%
21.00
50%
三元里街道、景泰街道、云城街道、棠景街道、新市街道、同德街道、黄石街道、同和街道、京溪街道
2
39.00
19.50
50%
19.50
50%
石井街道、松洲街道、石门街道、鹤龙街道、金沙街道、白云湖街道、均禾街道、嘉禾街道、永平街道
3
26.00
13.00
50%
13.00
50%
龙归街道、大源街道、人和镇、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历来是没有争议的。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2021年9月1日之前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从以上规定可知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并非直接支付给个人。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修改了上述规定,自始国家层面对于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归谁所有已无明确规定。
我省对于该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传统的理论认为,土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都应归土地权属人所有,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有较多案例参照上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亦有明确规定。
我市对于该问题有明确规定,《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未经确权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我市对于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大大减少了征地中的争议。
附件: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交出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安置方式、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提出处置意见,做好风险化解工作。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第三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未经确权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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