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暴日:浅谈预防、消除家庭暴力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解决作为“家庭癌症”的家庭暴力问题做出了不俗的贡献。但是,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全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解决作为“家庭癌症”的家庭暴力问题做出了不俗的贡献。但是,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就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暴,每年15.7万的自杀妇女中,有60%的自杀原因是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同时,除妇女外,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其遭受的伤害更隐秘、更难以被发现。面对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持续树立全社会对家暴的零容忍观念,让家庭暴力在萌芽阶段就被干预,让已发生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制,是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不可忽视的责任。昨日即2020年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二十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今天的论谈栏目围绕家庭暴力的有关话题,进行如下浅要讨论。
一、从更细致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的含义,顾名思义、无需多说,但一般人却少有分析其内涵和外延。从法律定义来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条的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实施客体,针对的是“身体”或“精神”,进一步说,可以细化为:
身体暴力:一方对另一方的推搡、抓扯、扭手臂、揪头发、掌掴、脚踢、勒脖、用工具殴打、故意烧伤或用器具攻击等。同时也包括性暴力。
精神暴力:挑衅、谩骂、侮辱、恐吓、贬损人格、威胁要进行殴打、限制行动自由、经济剥削或控制、无视或拒绝交谈等。
经济暴力:经济收入被管制,没有任何财务自由和话语权,不能拥有个人存款、银行卡和信用卡;必须向伴侣说明每笔花费去向;习惯性顺从伴侣的决定,在做任何决定时拥有很少或者设有话语权。
人身控制:收到对方不间断的骚扰和询问,如在双方分开时不断收到对方信息或电话质询,并要求时刻汇报所在位置和日常安排,对方使用侮辱性、贬低性或威胁性语言。
直接性针对身体的暴力,目前在城市环境和中青年人群中的比例正在降低,取而代之的是精神暴力或冷暴力的问题,有不少“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曾身处“精神暴力”环境下而不自知。在整理有关资料后,我们发现,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你自身已经处于“冷暴力”的环境下:总是焦虑或害怕于如何取悦伴侣:为取悦伴侣,避免与异性社交,减少跟家人或朋友的来往,因对方占有欲或控制欲,正常交际和工作需要找借口、做解释,获得许可才能进行;
个性、行为或外貌上发生很大变化:总是感到低落、焦虑、自我厌倦、自我憎恨,并导致自我抑郁的状态、情绪起伏大,害怕肢体接触,回避眼神交流。丧失兴趣爱好,对杜交活动和运动锻炼也失去兴趣等。
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建议
消除家庭暴力,宏观上依靠社会动员和群体教育,微观上则依靠个人维权和私力救济,但对于家暴有一个基本的常识,即“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个体遭遇家庭暴力,隐忍、退让是绝对不可行的方式,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相对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总结如下:
*切勿忍气吞声
遭到家庭暴力后,应把个人的处境告诉能够信任的人,一定要寻求他人的帮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具体而言,遭受到家暴后,可以尝试预备一些求救暗号,规划逃离现实危险的安全路线,一旦意识到即将发生暴力可能,也尽量找寻没有危险物品及容易逃走的环境。安全后,一定向所在社区、妇联寻求帮助。第一次遭遇家暴能够反击,是预防持续性家暴的黄金时机,一旦错过第一次的干预,随后的家暴次数只会只多不少。
*强化证据意识,注意书证保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出警记录”、“告诫书”是将来有可能进行的离婚诉讼的重要武器,是记载轻微家庭暴力最有证据效力的书证,也是将来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告诫书》、《出警记录》,就一定要留意和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受害者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发出《告诫书》,并将该些文书通知社区委员会,要求社区委员会定期回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施暴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三、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作为战斗在一线的律师,我深知提出上面两点意见,是远远不够的。如文章一开头说的那样,《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以来,有成效,但配套制度的设置和执行还仍有问题,
主要体现在:
01、家暴强制报告制度的落空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践中,几乎没有责任主体在发生家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一方面是家暴事件具有隐秘性,难以实施;一方面是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也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责任,责任不重,导致了社区等救助机构的干预力度小。
02、公安机关的“反家暴告诫制度”使用过少
首先,施暴者对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能够轻易回避。
实践中的家庭暴力多数系简单的肢体冲突,通常达不到轻微伤以上的伤情。报警后要对施暴者做出行政处罚,通常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对其无法处理。根据有关调研,部分施暴者通常具有高学历和高情商的特征,施暴时的人格特征和普通时候的人格特征具有较强的转化性,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往往以“夫妻拌嘴”问题搪塞、规避调查。
其次,公安机关对于家暴出警案件的执法尺度不严格。
早在2008年7月,由全国妇联牵头、公安部参与制定的国家七部委《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多数情况下,除了“警告男方不要太过分”外爱莫能助,就这样,斩断暴力的机会一再被错失。这也是为何笔者强调一定要求公安机关要出具书面材料的观点,只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强调执法者提高执法力度,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03、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比例低、执行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给由遭到暴力危险可能的受害人设立一个安全区域,即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但实践中,执行难主要是人身保护令的桎梏。一方面,目前大城市的基层法院司法资源已经是超负荷运转,从资源调动、协调能力等来看,公安机关更适合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执法者,但目前的制度是“谁签发谁执行”,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的大量难题:送达和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拘留处罚执行过程中遭拘留场所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拒收等。
四、反对家庭暴力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呼吁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共同的责任。施暴人一分钟的施暴,要对其进行整治和预防,那是需要无数执法者花费数万倍的精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但是呼吁只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基本。今天,我们一方面呼吁,如您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一定要有自身的勇气去对抗邪恶;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义务成为反家暴的参与者、监督者、践行者,切勿空谈、实干兴邦,律师同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重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织密筑牢反家暴的防护网,严厉迅疾予以打击,家暴毒瘤才能在文明社会有效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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