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2月16日所进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被纳入到立法计划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专设仲裁庭的尝试,本次立法计划再次引起了市场对于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关注。
对于临时仲裁制度,作为与机构仲裁相对的,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其详细的定义及其相比机构仲裁的优劣势在业界已经讨论很充分。本文将进一步讨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司法环境下,其应有的立意与价值取向。
一、临时仲裁并非机构仲裁的补充
在界定临时仲裁的概念时,通常会将其与机构仲裁进行对比,譬如在杨良宜先生的《国际商务仲裁》一书中1,对于临时仲裁的界定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中,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
诚然,通过与机构仲裁制度的对比,临时仲裁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确定。但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不是同时代的产物。如果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临时仲裁实际才是仲裁的原始形态。在较早施行仲裁制度的英国,首份载于商事合同上的仲裁协议可追溯至1224年2,而当时并不存在仲裁机构,仲裁争端即是以“公证而有智慧者”进行决断的方式解决。同样的,在1799年其最后一份遗嘱中,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所选择用以解决争议的方式,亦是临时仲裁3。
而成体系的机构仲裁,则是在近一百余年的时间里才逐步成形,机构仲裁产生的意义,本是为了标准化仲裁流程,制定固定的规则,以规范仲裁程序。如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的诞生,即是伴随着1925年联邦仲裁法的实施,而此时,距离美国最早的仲裁制度雏形4,已经过去了数百年的光阴。
因此,如果我们追溯现有机构仲裁的原点,我们会发现临时仲裁的身影。临时仲裁并非机构仲裁的补充,相反在某种程度上,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实际上系竞争关系。虽然由于仲裁保密性的要求,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在仲裁案件中所占比例的变化无法准确得知,但是根据一些大学的估算,2008年临时仲裁占到全世界仲裁总量的比例已下降至14%5。
二、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需依所在国需要而论
在具有临时仲裁历史的国度,尊重传统是临时仲裁制度的一大生命力来源。我们观察到,在许多由临时仲裁过渡到机构仲裁的国家,通过长期实践,临时仲裁在其争议解决体系中构建了自身的位置,故该国临时仲裁的普及度往往较高。譬如在英国,临时仲裁有着久远的历史,在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案通过后,临时仲裁在英格兰地区的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占主导地位6。故在该国司法环境内,临时仲裁制度至今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一项调查中,该国的法律从业者认为,临时仲裁制度在该国不动产、航运、建筑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7。
然而,仲裁制度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在没有临时仲裁传统的国家,其引入仲裁制度可能自始即是机构仲裁。由于机构仲裁的原点即是在临时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制度标准化的需求,因此,在引入机构仲裁后,这些国家反向发展临时仲裁往往会遇到瓶颈。譬如,在仲裁制度并不悠久的俄罗斯,前文调查得到的反馈即是,临时仲裁制度在该国并不是非常普遍,且司法机构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支持,也相对有限。
对于没有临时仲裁传统的国家,临时仲裁制度缺乏习惯和传统的加持,尤其在该国已构建机构仲裁制度的前提下,其是否应再行构建临时仲裁制度是存有争议的。此时,不应盲目的人云亦云,现实的观点,是应根据该国实际情况和需求作出客观判断,重新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在该国的新立意。
三、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前景
从发展史来看,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起点,即是机构仲裁。因此,作为一个已引入机构仲裁的国度,临时仲裁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性,我国未来的临时仲裁制度应采取何种的价值取向,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首先,在通常对于临时仲裁制度必要性的阐述中,费用的考虑往往占有一席之地。临时仲裁由于不存在仲裁机构,故而也就不存在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故此很多文章及研究都会以此作为临时仲裁制度有效降低当事人仲裁成本的例证。
但是,就我国的仲裁环境而言,这样的论述未必成立,原因在于我国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本身相对国外同行并不非常突出。以我国的司法环境而论,笔者以为,真正能够体现临时仲裁费用优势的,并不是免去仲裁机构受理费一节,而在于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提供灵活的仲裁费用计收模式,譬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仲裁员实际投入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仲裁费。
实践中常常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仲裁案件标的非常高,但涉及的法律争议其实并不复杂,以仲裁工作而言,可能仲裁庭通过十余小时的工作即可完成裁判,此时如果根据仲裁标的按比例收费则显得对于当事人过于不友好,从而降低了当事人仲裁的积极性。而在境外同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采取临时仲裁的方式,约定以仲裁员实际的工作时间计算仲裁费用,从而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此外,除了上述费用的考虑外,临时仲裁制度的另一项常常被提及和诟病的特性在于其程序的灵活性。近年来,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对于我国仲裁“诉讼化”的担忧8,认为我国现有的机构仲裁,在规范化的同时,也付出了争议解决流程有时过于冗长的代价,不利于当事人争议的快速解决。这一点,不仅在我国的机构仲裁中发生,在国际仲裁中亦时有发生,譬如杨良宜先生在其著作中,就曾提到过某伦敦仲裁员抱怨一个较为紧急的案件由于机构仲裁要履行“vetting”程序而导致裁判进度的迟延9。
这一点,临时仲裁在我国已体现出了较大的比较优势,根据上海青年报报道,2018年首例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在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仅用一天时间即完成仲裁调解流程,极大程度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处置时间。
因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国内仲裁领域的构建,依然有其现实的意义和需求。对于事实、法律争议较为简单但需要法律予以紧急救济的案件中,临时仲裁能够发挥替代机构仲裁和诉讼的优势。在我国司法资源日趋紧张,当事人就商事争议寻求司法救济需要背负越来越高时间成本的当下,以临时仲裁制度为法律、事实争议较为简单的当事人提供快速救济,避免“迟到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的争论屡屡出现,应是我国临时仲裁制度未来在我国生根发芽所不可缺乏的价值取向。而此种重构的临时仲裁的立意,也更加贴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
我们关注到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九十一至九十三条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以“专设仲裁庭”肯定了将此类案件交付临时仲裁的可行性。随着越来越多有益尝试的不断出现,伴随我国立法与仲裁实践时间的不断演进,相信临时仲裁制度终能在这片热土上找到自身的意义与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2]Marvin F. Hill, Jr. & Anthony V. Sinicropi, Improving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A Primer for Advocates, 27 Willamette L. Rev. 463, 465 (1991).
[3]George Washington, The Will of George Washington Transcription (Mount Vernon, July 9, 1799), available at https://trans-lex.org/files/george-washington-will.pdf.
[4]据Massey, Jr., Robert V., “History of Arbitration and Grievance Arbit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在殖民者到来前,美国当地部落即通过类似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
[5]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培皓律师在1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中国首届“自贸区纠纷解决与临时仲裁”论坛上的发言
[6]DynaLEX., “A Brief History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https://dynalex.wordpress.com/2012/12/28/a-brief-history-of-commercial-arbitration/
[7]参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于2022年6月所公布的调查结果
[8]曾加、刘昭良著,“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机遇、挑战与路径”,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3卷
[9]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87页
[10]尹飞:《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载《法学家》2011年02期,70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848页。
[12]参见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01期,12页。
[13]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3050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尹飞:《论隐名代理的构成与效力》,载《法律科学》2011年03期,114页。
[16]参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
[17]就有利溯及原则,参见熊丙万:《论<民法典>的溯及力》,载《中国法学》2021年02期,23-31页。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立意与价值取向
作者:胡昶成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在2022年2月16日所进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被纳入到立法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