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过错性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面举两个常见例子
01 劳动者求职时造假简历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取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往往会存在编造简历的情况,比如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经验,培训经历等,以此获得招聘者的认可,而时常会在试用期内被招聘者发现实际经历、经验,甚至能力和简历所描述的相差甚远,这种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时,用人单位如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将类似此种行为规定在入职时的录用条件中,那么解除时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了。
02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
现实中,在某些岗位上,比较容易有机可乘,比如采购、销售、市场等与单位客户联系紧密的岗位,且这些岗位又多是单位收入来源的命脉,因此在聘用该等岗位的员工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特别是要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要求里予以明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但此时对于劳动者是有要求的,即,要提前30日提出,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提出,否则,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实践中,为了解决有些劳动者出现的“不辞而别”的现象,不免使得很多单位陷入窘境,操作中会遇到不少困难。此时,建议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联系方式、送达地址,这样在日后出现此种情况时,就可以按照约定地址予以送达,之后单位便可以正常办理相应解除、退工手续,不至于将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劳动者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当然第1种情形下存在着两个时间点的问题,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应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一定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就此不再深入讨论。
对于第2中情形中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要注意不是劳动者符合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时,单位就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而一定是要在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宣告失踪或死亡发生了被撤销的情形,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也不应当然恢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诸多种情形下,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才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个单位的员工是单位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不要将重要的部分变成单位发展的“成本”。
哪些情形下单位与员工“解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一、劳动者过错性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