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之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隐蔽性及用人单位的防控措施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这是我国在2015年提出的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导 语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这是我国在2015年提出的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该行动纲领提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等10大重点领域的高端制造上进行突破;确立了人才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人才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根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加快培养制造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上述人才对于高端制造业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因此,人才的竞争在高端制造业企业之间尤为激烈。掌握着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可能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件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该案作为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二审判决折射出最高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懈努力,传递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在劳动争议领域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新的用人单位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为了规避违约责任,往往会相互配合制造出一系列“不在场证明”,仅凭表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已经难以反映出竞业限制义务人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这也给司法实践中原单位的举证和裁判机构的审查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于实践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隐蔽路径进行分析,并在高端制造业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方面提出防控建议。
一、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的隐蔽性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主要体现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为了规避违约责任,一些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往往会从表面证据上避免体现出其到竞争单位工作的事实,本文对上述隐蔽的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进行了检索和梳理,挖掘出隐蔽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原用人单位如何打破这种隐蔽性,去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路径。
1.隐名出资或以配偶名义设立竞争公司。以配偶或亲友为“媒介”进行资金转移,为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与新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
在(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案件中查明,大西洋公司是国内首家专门从事连铸技术研究、开发和连铸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化技术公司,该公司掌握了先进的连铸机核心技术,相关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是大西洋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大西洋公司对此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建立了门禁管理制度;将整套连铸机部件拆分,进行分散设计、分散制造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以及大西洋公司前员工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并未涉及宋某某,亦无宋某某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因此,对于大西洋公司主张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案件中,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大西洋公司的主张。再审过程中,大西洋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大西洋公司采取以下手段挖掘证实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
(1)调取刑事案件案卷
大西洋公司多次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能调取,其于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调取刑事案件卷宗,新发现了三份证据,大西洋公司称,根据(2016)鄂01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该案卷宗中对“陈雄”“朱士举”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周力”“付喻”的证人证言等材料中体现有宋某某为恒瑞谷公司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支持的内容。但注意,在民事诉讼中仍需证人出庭接受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电子邮箱注册人
大西洋公司申请法院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xxxx@126.com邮箱的注册情况。网易公司出具回函,说明该邮箱注册用户的手机号和出生日期。宋某某认可该邮箱注册所用的手机号、出生日期与宋某某的配偶李某某的相关信息一致,承认名称为xxxx@126.com的邮箱注册人及使用人为其配偶李某某。根据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使用的邮箱xxxx@163.com远程勘验记录显示,内有以“宋某某”命名的来自xxxx@126.com邮箱的关于恒瑞谷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等材料,结合法院再审阶段查明的发件邮箱的注册情况和使用人情况等事实,法院认定上述材料系宋某某通过其配偶李某某发给杨某某,用于注册并代持恒瑞谷公司股份的材料。
(3)调取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绘制的资金流向图
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恒瑞谷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与宋某某或其配偶李某某密切相关的公司,该注册资金由李某某的账户转至其侄女李某名下的账户,再转至杨某某名下,用于注册恒瑞谷公司。注册完成后,该笔资金又辗转返回李某某名下。宋某某辩称该注册资金为杨某某从李某某侄女李某处借得,其并不知情。经查,李某某侄女李某系某公司普通职员,无其他大额经济来源和投资收益,且上述注册资金流水显示,多笔注册资金仅是借用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转汇集至杨某某名下用于公司注册,之后又重新流转回李某某账户。宋某某关于李某借给杨某某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辩解于情不符,于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再审法院认为,基于已经生效的(2016)鄂0102刑初17号判决书认定的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罪,特别是在恒瑞谷公司发现了大西洋公司技术图纸的基本事实,结合本案前述宋某某隐名出资设立恒瑞谷公司,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可以推定宋某某的行为亦违反前述《离职后义务协议》第二条关于保密义务约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大西洋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宋某某退还奖励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3668801.17元。
2.为竞争对手单位提供劳动,但表面上入职不直接与原用人单位产生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的关联单位
在(2018)京01民终1107号案件中,鞠某离职后先是在由其作为股东的德海八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由德海鸿福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鞠某虽表示由上述两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是为避免社保中断,系代理缴纳社保,但鞠某并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亦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履行的法定义务,法院对鞠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就鞠某主张德海八方公司并未开展经营,与泰诚信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通过控股股东和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表面上企业间相互独立,每个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甚至有些企业并不实际开展生产活动,而是通过隐蔽的利益分配更为有效地扩大交易和促进生产一体化,亦或是通过关联企业的经营规避法律的风险。本案查明,德海鸿福公司注册登记时间为2015年8月,而德海鸿福公司的网站中对于公司大事记的介绍则为“2013年成立之初,承接国内大型汽车零部件配套商、生产装备技改项目和生产线维护,保养工作。2014年:成功完成汽车车桥在线装配检测设备和动力总成磨合试验机的交付。2015年:承接国内知名汽车厂自动化装配线,及国内首套大马力拖拉机装配检测的全套设备。”结合德海八方公司与德海鸿福公司股东间的重合关系,兼之德海八方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13年,法院认为德海鸿福公司的对外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恰可印证德海八方公司自成立之时开展了德海鸿福公司网站上宣传的经营活动。再次,根据泰诚信公司网站与德海鸿福公司网站对两家公司业务介绍,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主营业务、服务客户对象存在较高的一致性,实属存在竞争关系,鞠某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泰诚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为竞争公司提供劳动,由他人代为支付工资,开具户籍地无业证明
在(2017)苏04民终1294号案件中,个人与原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止,在此期间每月15日需配合公司开展竞业回访调查。但劳动者一方向瑞声公司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业证明,竞争对手以其他人的名义代为向其支付工资,而不体现为竞争对手公司直接支付工资。对此,瑞声公司采取的调查及维权方式为:
(1)跟拍并提供李某某多次进出竞争公司,出入重要部门的视频
为证明李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瑞声公司提供了视频资料并对部分视频资料进行截图及说明,该证据反映出李某某至少在2016年3月30日、4月5日、6日时多次进出金龙公司,特别是自由出入金龙公司的重要部门(制造部、微特电机研发中心),且在制造部办公室坐下。李某某所乘坐车辆放置有加盖了金龙公司印章的出入证。李某某称其在此期间出现在金龙公司只是洽谈竞业限制期满后的工作事宜,便参观了工厂,与视频反映内容及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2)对李某某的银行账号采取保全措施
一审中,应瑞声公司的申请并由其提供担保,法院对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乐清柳青支行的银行账户(62×××76)实施了保全措施并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保全期限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该银行账户于2016年1月19日开立,法院冻结账户金额为325521.69元。一审阶段瑞声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对违约金的追索,但该保全措施在二审阶段意外成为了新的证据。
二审经查阅一审卷宗查明,一审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查封了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乐清柳青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于2016年1月19日开设,从该月起每月20日后均有资金转入,其中1月21日转入20370元,此后每月均为25000元,转账的对方为陈爽和周少珍两名个人。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12月16日前李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工作,此后李某某主张其无业待岗在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2016年5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工作,但对于其为何于2016年1月在金龙公司所在的浙江省乐清市开设银行账户并每月固定时间有固定金额的资金转入该账户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二、对用人单位防控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且新单位往往采取协助措施的情况下,给原单位取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一些案件中甚至难以有明显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企业,从技术开发、样品试制、技术评审、鉴定验收、小批量优化等技术关口流程过长,这就要求那些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采取竞业限制的合规管理措施更加精细化。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入职阶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精细化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管理的具体内容,充分对企业“授权”,使其享有对竞业限制义务人的管理权限
粗犷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为竞争对手公司提供劳动。但是要知道,若原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未约定任何监督管理措施的话,用人单位除了“守株待兔”地等待劳动者在朋友圈自己晒出“违约”行为的照片外,几乎没有管理的抓手,甚至连顺藤摸瓜的线索都没有。
(1)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对竞业限制义务人以及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权利,为用人单位日后的监督提供更多的线索
协议中要求预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现住址、个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其配偶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等(获取其配偶个人信息建议获得配偶本人授权);披露其历史上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等、披露其亲属或熟人是否从事存在与本单位相竞争或冲突的工作;披露其配偶历史上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等。
(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定期汇报、接受调查的义务
事先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应当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以及报告预留信息的变化情况。可以要求竞业限制义务人定期提供目前工作单位信息、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要求竞业限制义务人提供其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向原单位提供其接收竞业限制补偿的银行流水明细,完全地披露其他收入来源,提供其他收入来源的银行流水明细,并说明除原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之外的其他款项来源的支付方全称、支付理由等。
2.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对于因工作内容或职务变化而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其接触商业秘密或者职务提升之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已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定期更新其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披露的事项和信息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职务很可能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依赖于入职阶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简单的措施。笔者曾经遇到很多用人单位咨询,劳动者提出了辞职,能不能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说这种情况为时已晚,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最适合的时机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职务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应当在其接触商业秘密或者职务提升之前这段用人单位相对更有话语权的阶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对于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鉴于双方履行劳动关系的时间可能较长,这期间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预留或披露的信息可能已经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事先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定期更新预留和披露相关信息。
实践中能够反映出竞业限制义务人在竞争公司工作的证据往往为新单位通过跟随相关人员拍摄的视频或者照片,在拍摄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在公共场所拍摄,常见的情形为多次通过自行使用门禁卡的方式出入新单位的办公场所;多次出入新单位的重要部门、车间等。
3.在离职阶段,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提示并强调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随时关注劳动者的就业动向
一些劳动者可能对于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强烈的契约精神,没有意识到必须完全地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必要在劳动者离职时通过向其送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的方式加强管理。
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管理措施收集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一旦发现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尽快提示劳动者补充证明材料或者向劳动者提出质疑并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以及提供相应证明,并同时开展对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调查。
结 语
高端制造业企业硬核是技术研发,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可实现技术成果转化,拥有新产品或升级产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其中,技术开发并防止技术成果“化为乌有”,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掌握技术成果的人员的合规管理。通过上述一系列精细化合规管理措施,虽然不能确保用人单位能够充分地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可以最大化地通过多种途径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内心形成约束力,并有可能在诉讼中通过各类证据的组合,形成一条足以令裁判者内心确信的证据链,极有可能支撑裁判者得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结论,从而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
附:竞业限制违约行为的隐蔽性与调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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