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尤其是草案中关于登记离婚时设置冷静期三十日的规定,已成为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条文,纷纷在各个社交媒体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之前,小师妹曾介绍过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本次引发热议的是登记离婚中设置的冷静期,我们先来看看草案中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立法者将离婚冷静期制度直接写入民法典草案,也是考虑到近几年来离婚率高居不下,许多年轻夫妇冲动离婚,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将冷静期设置为一个月而非诉讼离婚冷静期试点中的不超过三个月,则是平衡了离婚自由与婚姻稳定两种价值。
但是,网友们却提出了新的担忧,离婚是不是变得更难了?双方好不容易谈妥了离婚的各项条件,好不容易到民政部门递交离婚申请,好不容易等到冷静期满,其中一方不愿到场或者故意不到场申领离婚证,离婚岂不是又遥遥无期?如果对方存在家暴、遗弃等恶习或者有重婚等犯罪行为,还需要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离婚吗?冷静期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如果对方在此时恶意负债,并以此要挟以达到自己离婚的条件,又应该怎么解决?
网友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小师妹非常理解。登记离婚相较于诉讼离婚,从手续上来说要简单的多,在不设置冷静期的情况下的确会出现有些夫妇上午登记结婚,下午就闹着登记离婚的草率行为。但此类因冲动而离婚的夫妇,如离婚的意愿并不坚定,仍可以办理复婚的结婚登记,这在法律上与操作上并不困难。
在其他情况下,比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离婚的意愿不强烈甚至坚决不愿离婚,民政部门及社区等调解机构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即使设置了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也无济于事,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而在诉讼离婚中,准备诉讼材料、诉前调解及整个诉讼程序,对于夫妇双方来说已经是一个冷静思考的过程,加之诉讼离婚中,有专业的律师、家事调解员及法官介入,如有必要,法院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也能协助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
此外,小师妹非常赞同网友们提出的,一方有家暴、遗弃等恶行,冷静期会成为受害方离婚的阻碍,如冷静期写入民法典,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排除适用冷静期情形的条款。且在冷静期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如一方存在转移资产、恶意负债等行为,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利,即使进入诉讼离婚阶段,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另一方的举证难度。
综上,小师妹认为,目前设置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尚缺乏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如仅是为了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弊大于利,应当谨慎考虑。
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是否必要?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最近,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尤其是草案中关于登记离婚时设置冷静期三十日的规定,已成为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条文,纷纷在各个社交媒体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