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你真的准备好了吗?(一)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绍过破产程序中的三个不同路径,其中“破产重整”,我们形象地称其为让濒危企业进入“ICU”病房,各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重整方等共同努力帮助债务人恢复
导语
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绍过破产程序中的三个不同路径,其中“破产重整”,我们形象地称其为让濒危企业进入“ICU”病房,各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重整方等共同努力帮助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这对于大多数濒危企业,尤其是已经有若干执行案件在身的企业,无疑黑暗中看到曙光,身陷悬崖畔有人递来救援绳索一般。
那让我们重点了解一下,破产重整的内涵及外延。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各个国家被广泛采用。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其中,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以交换对公司的管理权为代价,几乎不需要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进入到重整程序,所以,又称为“重整保护”。英国的破产重整,类似,“公司自愿安排”与“命令管理”与债务人申请与债权人申请的条件类似。此外。“公司的董事”可以根据规定向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提出重整的建议。另外,管理人和清算人可以申请重整。显然,英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申请重整也没有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法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凡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开始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开始进行该程序的申请应由债务人在前款所致的停止支付后15日内提出”。在法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提出重整的申请没有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
破产重整:(含和解)
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有助于促进经济平衡健康发展,避免企业清算解体导致的关联经济组织经营困难、生产萎缩甚至连环破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未定,避免破产清算引起的工人失业、群体性矛盾冲突等社会震荡的不利影响。
破产重整的优势非常突出:
1、破产重整是法院为主导的重整,具有强制性。一旦法院受理了对债务人的破产重整,所有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都应终止,给债务人一个“缓冲期”,债务可暂不履行,甚至担保债权人针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就像所有债权人即将开始分债务人财产的时候,用破产重整裁定给大家都定格了一样。
2、市场化特征更加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人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措施多样,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不仅可以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转让经营、资产等方式。
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也相对宽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可以看得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如履薄冰,必须步步为营,任何一个阶段出现纰漏,会导致前期工作全部付之东流,最终导致企业进入到清算程序之中。
可是,要进行破产重整,真的那么容易?大家真的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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