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9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监管,“保理”再次映入大众视线。赊销贸易背景下衍生的保理,给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保理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其中所涉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包括保理在内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正在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团队对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办理和研究总结,之前结合经办供应链金融中的动产仓单融资业务发表过总结文章,现结合经办的保理业务,总结保理系列文章,供读者参考与探讨。本篇文章为第一篇,力求先从基础概念上准确理解保理业务,为后续疑难问题分析做好铺垫。
壹 保理的渊源与发展
保理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5000多年前巴比伦时期的美索不达米亚,那时人们使用贸易赊账产生的欠款换取金银的行为即为“保理”。【1】
现代保理制度发端于欧美,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演变而来,至今已有逾百年历史。作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尤其是作为赊销贸易背景下衍生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保理的融资功能及其相关的弥补现金流缺口、改善财务报表、促进信用销售等核心价值在实务中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也应运而生。
行业组织方面。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是目前国际上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推动全球保理业务的发展。FCI会员单位超过250家,分布于全球70多个国家及地区。
行业规范方面。FCI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包括《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GRIF)、《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保理电子数据交换准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等。除此之外,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从各自的角度对保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019年6月10日至6月14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51届年会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会议发布了《2019全球保理年鉴》,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地区的保理行业发展情况。2018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量达到27,670.67亿欧元,较2017年增长约6.5%;中国保理业务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达4,115.37亿欧元,同比增长1.4%。【2】
贰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概况
我国保理业务起步于上世纪后期,按照保理商的服务主体,可以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前者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后者是指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一)银行保理
最初的保理商主要为商业银行,即银行保理。中国银行在1987年因国际业务的需要,率先在中国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成为国内第一家保理商,标志着我国保理业务的诞生。【3】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保理一直被界定为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金融业务。
银行保理的相关规范较为成熟,如银监会2014年4月3日印发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23日印发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6〕127号)和《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等。
(二)商业保理
与银行保理相比,商业保理的社会认知度相对低,发展缓慢。近些年,随着政策、法律、行业的动态频现,商业保理发展迅速。
- 政策动态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央行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商业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2012年,商务部印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和《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2013年,商务部印发《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新增三个试点地区。
商事制度改革后,深圳前海地区将商业保理企业视为一般工商企业直接登记注册,同时部分非试点地区也开始设立商业保理企业。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4】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分别由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2018年5月14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并称下一步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 法律动态
为适应商业保理的发展需求,一系列法律动作随即而来。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等相继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裁判指引等(详见下文),对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2017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程序作了规定。
2018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篇草案进行二次审议,确认新增“保理合同”一章,对保理合同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201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修订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对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融资方式的登记公示作了规定。 - 行业动态
商业保理的发展推动了行业组织的成立。2012年11月26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Commercial Factoring Expertise Committee of CATIS,中文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英文简称:CFEC)经商务部批准成立,是首家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
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宗旨是促进和规范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截至2018年11月,专委会共有正式会员单位223家,其中商业保理公司176家,融资租赁公司8家,银行4家,金融资产交易所3家,律师事务所4家,科技投资类公司11家,基金管理公司2家,其他机构15家。【5】
2019年4月17日至19日,第七届(2019)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六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在天津隆重举行,多位领导及国内外行业专家出席,通过致辞、演讲对保理行业进行分析、理解和预判。会议发布了《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8》,从全球保理行业发展状况、国内保理行业发展环境、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建议与展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6】
叁 保理的相关概念
(一)保理 - 国际定义
“保理”一词对应的英文词汇是“factoring”。FCI将保理定义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2013年7月修订的《国际保理通则》规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要满足以下智能之一:(1)销售分户账管理;(2)账款催收;(3)坏账担保。” - 国内定义
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但关于保理的法律定义,目前暂无统一规定。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业务的角度将保理(实际为银行保理)定义为“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采纳了该定义。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指出: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则将保理(实际为商业保理)定义为“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并指出:“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北京高院民二庭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对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不作区分,统一规定为保理商。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条对保理的服务范围作了兜底规定,指出保理商除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外,还可提供其他可认定为保理性质的金融服务。
天津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将保理定义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从合同的角度将保理合同这一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定义为“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确认新增“保理合同”一章,将保理合同定义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并指出:“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2019年9月29日,商业保理专委会发布《商业保理术语(征求意见稿)》,将保理定义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
可以看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保理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无论是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还是最高院及各试点地区法院发布的文件,抑或是立法机构对民法典的修改,以及商业保理专委会作为行业组织对保理术语的界定等等,都在尝试着对保理进行统一规定。由此不难预见,随着各种规范的落地,保理业务将大有可为。
(二)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的核心词之一是“应收账款”,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又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来理解。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应收账款应当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但基于风险管控的要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要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针对未来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这或许给了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空间,当然,无论是针对既有的应收账款,还是针对未来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风控的要求。
肆 保理的业务分类
对保理进行分类是对保理业务更深入的了解。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基于不同的关系和需求,保理的分类也各不相同。上述关于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区分可看作是一种分类,除此之外,主要的分类还有以下几种: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买方保理和卖方保理
按照保理商所担任的保理角色,分为买方保理与卖方保理。
买方保理,是指保理商作为买方保理商所提供的保理服务。国际业务中的买方保理又称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一般情况下,买方保理商不承担贸易欺诈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单据审核由卖方保理商负责。
卖方保理,是指保理商作为卖方保理商所提供的保理服务。国际业务中的卖方保理又称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 -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卖方保理中,按照有无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可否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的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 一般保理融资和保理池融资
卖方保理中,按照保理融资形式,分为一般保理融资和保理池融资。
一般保理融资,是指对单次应收账款转让而提供融资服务的操作模式。
保理池融资,是指卖方承诺在一段期间内持续稳定转让合格应收账款予保理商形成应收账款池,在满足保理融资余额不高于应收账款池余额的前提下,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且不因融资业务发生时所依赖应收账款的到期付款而必须清偿保理融资款项的操作模式。保理池融资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商数量,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single-factor factoring),是指由一家保理商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two-factors factoring),是指由两家保理商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商为同一保理商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亦可视作双保理。
(四)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预先通知债务人,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预先通知债务人。明保理又称公开型保理。
暗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保理商可以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暗保理又称隐蔽型保理。
除上述分类外,《商业保理术语(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更多的分类,如共同保理和联合保理、直接回款保理和间接回款保理、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循环保理和非循环保理、逐笔保理和批量保理,等等。同时,《商业保理术语(征求意见稿)》对商业保理基础术语、业务术语、合同术语、财务术语、风控术语、市场与中介术语、再保理术语等七大部分作了详细规定。因篇幅所限,此不展开,读者可自行查阅。
伍 结语
以上是对保理业务的基本介绍。后面,我们将结合案例,就保理法律关系认定、保理合同效力审查、保理纠纷案由确定、管辖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文分析,以飨读者。
注释:
【1】参见钟声、周心如:保理的基本内涵,https://mp.weixin.qq.com/s/pBXZmUsd6-PYWwNI5I4eOA,2019,03,05。
【2】参见金融界网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6221008422788399&wfr=spider&for=pc,2019,06,13。
【3】参见深圳睿轩:保理行业的起源,http://www.sohu.com/a/334017108120271920,2019,08,15。
【4】参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bi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5123CCA260FE4BE1B10203BC36BB7835.html,2019,10,31。
【5】参见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网站,http://www.cfec.org.cn/page.php?cid=9,2019,11,19。
【6】参见韩家平:解读《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8》,http://www.sohu.com/a/318555228100014524,2019,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