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那些事(一)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受伤,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又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这些问题。

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受伤,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又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这些问题。
一、职工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当然,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何时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认定工伤的时间作出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做什么?
认定为工伤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受伤符合法定的可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应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下一期我们讲讲如何工伤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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