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的“捉迷藏游戏”是指,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一方为保障自身抚养权,轻则将孩子带离家中另外居住;重则有预谋地暴力抢夺孩子,其后切断孩子与另一方的任何联系,将孩子藏匿。
实践中,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故事,父母双方闹离婚,一方将孩子私自带走藏起来,另一方自此就再也没见过孩子。前段时间,各种“捉迷藏”游戏例如“王力宏李靓蕾离婚后续,优质偶像上门‘抢孩子’”、“感情破裂女子带孩离开,婆婆在检票口当众抢夺孩子”、“老公出轨离婚后孩子判给我,前婆婆带着小三上门抢孩子”、“离婚大战抢孩子、藏孩子怎么办?挑战法律权威直接刑拘!”等等新闻,充斥网络或各大媒体,逐渐引发了人们对离婚后抢夺孩子事件的关注。
民间某机构曾在2021年发布《“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其研究在中国裁判网2007年到2019年跨度十二年的家事纠纷判决中与抚养、探望等相关裁判文书后,估算出“抢夺、藏匿孩子”案件占比约12.68%。根据这个比例推算,我国每年有80000起“抢夺、藏匿孩子”事件发生。考虑到部分判决裁定出于保护隐私的需要没有公开或法院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录在内,以及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例,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实际可能要比统计数量更多。”该数据虽未获得官方认可,但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警示,“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正在愈演愈烈。基于此,我们了解到民间存在着一个被称为“紫丝带妈妈”的特殊群体,她们是一群因为丈夫的抢夺与藏匿,而长期见不到自己孩子的母亲,有的取得探视权,却无法探视孩子;有的取得抚养权,但孩子被另一方带走、藏匿……
基于对“紫丝带妈妈”相关案例的了解,以及团队对500余篇相关裁判文书的研究,总结出带着孩子“捉迷藏”的两类情形:
一类发生在离婚纠纷开始后,法院出具生效裁判文书前
当事人知晓法院只能处理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而在诉讼中若发生此类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法院不宜在诉讼未决之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或者强制其中一方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于是有一部分父母抓住这个空白期,将孩子抢夺、藏匿,以期法院判决孩子已与自己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
另一类则发生在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确定后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事宜已经由双方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而未能直接抚养的一方却将孩子私自藏匿或者夺走,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望。
在团队近期承办的案件中,也遇到这样一位孩子被抢夺的“紫丝带妈妈”。
案例引入
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女方带孩子回老家,男方趁前往女方老家探望孩子之际,将孩子带走。女方数月未能见到孩子,甚至被切断了和孩子的一切联系。与男方协商无果后,女方委托团队律师前往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原离婚协议履行,由女方继续抚养孩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女方皆胜诉。其后,女方将孩子带回身边。然而好景不长,男方又一次,在孩子去幼儿园的路上将孩子抢走。此后,团队律师也陪伴女方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最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男方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再到寻求长沙市妇联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男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终在2021年12月份女方才得以跟孩子团聚。
这位妈妈能与孩子的团聚,是非常之幸运的,但还有许多的“紫丝带妈妈”们无法与自己的孩子团聚,被迫陷身于“捉迷藏游戏”中,那我们到底该如何破解呢?
团队结合自身承办案件和相关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七种措施,供有需要者参考:
一、合法的私力救济
因为孩子的存在,父母双方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将来还是有可能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双方因孩子产生冲突的第一时间,应当冷静处置、平静沟通,寻求一个圆满的结果,尽量减少因父母分开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1.稳定情绪。在发现孩子被抢走的第一时间,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首先应当保持冷静。
2.报警。通过电话或者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打印报警记录保存。
3.确定位置。基于自身在原有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了解,冷静分析对方可能将孩子带去何处,必要时可在重要位置蹲守,保证孩子不被藏匿最终无处可寻。
4.协商。通过亲友与对方进行妥善地沟通,对孩子抚养事宜做进一步的协商和处理。
5.此类措施下需要保存的材料清单:①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②与对方的电话录音;③短信微信沟通记录等。
二、寻求第三方机构援助
当通过自行协商无法取得有效结果时,被抢夺孩子的一父母方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机构或者单位求助,寻求一个高效、和平的解决结果。
1.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孩子被抢夺、藏匿的父母一方,在遭遇情形时极有可能陷入无限地焦虑和担忧中,妇联能够向有需要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方面的疏导援助。同时,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妇联、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2.调解。被抢夺、藏匿小孩的一方在自行协商无果后,可前往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寻求帮助,请求相关机构协助,联系对方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十大案例:陈某(女)与汪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19年7月,陈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2019年9月,陈某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汪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陈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1]
3.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4.此类措施下需要保存的材料清单:①相关机构来访登记表;②调解笔录;③人民调解协议书等;④相关机构在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或者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的相关文件及记录。
三、提起抚养纠纷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此措施适用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而另一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抚养或者探望的条款时抢夺、藏匿孩子的,被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纠纷之诉,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1.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被抢夺、藏匿小孩的一方以抚养纠纷起诉实施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的,应当由施抢夺、藏匿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通过对方的身份证明或者户口页登记地址在区、县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可在诉前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该地是否为相关法院的派出法庭管辖区域,部分法院归属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即需要前往派出法庭立案,而派出法庭一般位置较为偏远,事前咨询确认具体审理庭室才能保证节约时间高效地开展诉讼;
2.准备立案材料。首先拟定起诉状,其后准备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孩子的户口页或者身份证、离婚协议,作为立案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
3.组织诉讼证据,证据清单:①前期双方协商孩子抚养相关记录(如调解协议书、离婚协议、聊天记录等);②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③寻求相关部门帮助的登记表等;④自己照顾孩子衣食住行的共同合照;⑤日常负担孩子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各类费用的缴费凭证;⑥物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与孩子共同居住的证明;⑦自身具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固定经济收入等证明;⑧其他相关证据。
4.尽可能与孩子保持联系。在诉讼期间被抢夺孩子的一方也要尽可能保持与孩子的沟通和联系,持续关注孩子所在位置,确保将来抚养纠纷判决的落地执行。
笔者认为,此类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相关情形的抚养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抚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不宜仅仅依据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间更长不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和环境等条件,笼统地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这类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抚养纠纷具有相对特殊性,若简单据此判决,则可能造成极为消极的社会效果,助长更多抢孩子、藏匿孩子的极端行为,导致抚养纠纷的双方陷入“我只要把孩子带走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拖得时间越长孩子就越有可能判决归我抚养”的错误认识。此类抚养纠纷案件在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该类司法判决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申请行为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与抚养相关的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一般是指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如“将孩子交由一方抚养”)或者禁止(如“禁止藏匿、抢夺孩子”)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
1.提起行为保全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提起抚养纠纷或者离婚纠纷的同一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向管辖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如“禁止一方将孩子带离经常居住地、禁止一方实施藏匿、抢夺小孩的行为、禁止一方拒绝己方与小孩联系沟通面见、限制一方带离小孩出境”等行为。
2.组织行为保全申请证据,证据清单:①前期双方协商孩子抚养相关记录(如调解协议书、离婚协议、抚养协议、聊天记录等);②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③寻求相关部门帮助的登记表;④对方拒绝己方联系小孩、见面小孩的相关记录;⑤其他相关证据。
案例一(2020)沪0115民初19597号,申请人夏某在与顾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顾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双方婚生女顾睿琳的行为,并禁止顾某某将顾睿琳带离夏某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因审查后认为夏某某顾某某不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故不涉及到双子女的抚养权判决事宜无法执行等问题驳回了夏某的申请。但申请行为保全是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案例二(2019)津0116民初2337号之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邢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限制被申请人李某出境。
五、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此措施适用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已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而另一方未按照该裁判文书履行具体的抚养相关条款,私自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裁判文书相关条款将孩子送回己方继续抚养。
1.确定管辖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裁判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抚养纠纷的执行,属于不涉及财产的执行案件,即由该抚养纠纷或者离婚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组织强制执行相关证据。证据清单:①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②双方协商孩子抚养相关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③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④寻求相关部门帮助的登记表;⑤对方拒绝己方联系小孩与小孩见面的相关记录;
3.申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仍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或者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不配合执行的一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针对拒不履行的行为人予以惩罚。
六、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此类措施,适用于当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拒不履行的极端情形。此种情形,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通过刑事自诉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制裁违法犯罪。在法律的震慑下,驱使当事人回归理性。
- 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
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被申请人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此类情形系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公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十大案例:2020年3月,某区法院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汪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绝见面。区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执行。2021年1月,在市妇联的见证下,汪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给陈某,双方达成谅解,并协议确定对孩子抚养、探视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2] - 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夺、藏匿孩子一方在经执行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将孩子送回的。被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也可自行向执行法院所在地、抢夺藏匿孩子一方居住地公安机关控告。控告时可准备如下材料:①控告书;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③法院执行通知书;④法院传票;⑤法院执行裁定书;⑥法院送达回执或者法院专递邮件箱单;⑦法院罚款决定书;⑧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⑨法院拘留决定书;⑩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 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由自诉人即被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自诉时可将如下材料作为证据提交: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②法院执行通知书;③法院传票;④法院执行裁定书;⑤法院送达回执或者法院专递邮件箱单;⑥法院罚款决定书;⑦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⑧法院拘留决定书;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不予立案裁定书;⑩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七、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事实家庭教育应当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并且合理运用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而一旦涉及到抢夺、藏匿孩子,抢夺藏匿的一方为了避免另一方“以暴制暴”,常会将孩子藏于家中,不允许其外出,甚至停止接受教育。这类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民事、刑事等救济方式开展的同时,被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责令另一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向案件办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如审理离婚纠纷或者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责令抢夺、藏匿孩子一方接受家庭教育。依法纠正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的过程中,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3]
法律是冰冷的,而父母的爱是温暖的。不论父母感情如何、分开与否,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拥有安稳幸福的生活,这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捉迷藏”的本质是游戏,游戏的本质是输赢。我们想与每一位处在幸福或不幸婚姻中的人们分享一点感受:抚养孩子不是游戏,婚姻博弈更加没有输赢可言。没有“共赢”思维的婚姻,没有“大局”观念的家庭,最终都将走向瓦解,无论是物理意义上的,或是其他。
参考文献
[1] 全国妇联女性之声《十大案例|初生婴儿遭父匿藏联合执法母子团圆》2022.01.25
[2] 全国妇联女性之声《十大案例|初生婴儿遭父匿藏联合执法母子团圆》2022.01.25
[3]天心区人民法院《天心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