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闯红灯致车损,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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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91 ■寿光法院:非机动车闯红灯致车损,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2022年6月21日,杨某骑两轮电动车与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牟某车辆受损。

鲁法案例【2023】691
■寿光法院:非机动车闯红灯致车损,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2022年6月21日,杨某骑两轮电动车与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牟某车辆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牟某不承担责任。涉案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1543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牟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与牟某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利,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依据定损金额实际支付案外人牟某车辆保险理赔金11010元,并取得牟某签署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牟某对第三者(被告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系非机动车,但本事故系杨某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直接导致。“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众所周知的社会行为规范,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系情节明显、过错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不鼓励违法行为,为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综合考量双方利益、车辆类型及危险性、被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应为其过错行为而对车辆受损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款1101元(11010元×10%)。
鲁法经验
■临朐法院:执行行动直播开启 百万网友“执”击抓老赖
12月14日凌晨5点30分,临朐法院执行局院中警灯闪烁,干警雨中列队,整装待发,第45次集中执行行动在黑夜中拉开序幕,两名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本次行动,临朐法院联合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农科频道在《一切为了群众》抖音、快手和视频号等平台同步直播,直播过程中,主播与网友频频互动,时而展示执行现场,时而法官出镜回答网友提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次执行行动出动干警33人,警车5辆,拘传被执行人12人,拘留1人,共执结案件14件,执行到位金额31.15万元。执行直播前后经历5个小时,百万网友共同直击执行现场,切实感受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失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威海法院:多方联动聚合力 能动司法提效能——文登区法院深化“府院联动”工作纪实
文登区某项目是威海某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文登经济开发区开发的一个大型综合体项目,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而烂尾搁置多年,欠下巨额债务,其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也因涉多起执行案件而被查封,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相关债权人利益受到了巨大损害,于是向文登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为了尽快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文登区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探索适用预重整对该案进行审理。
“虽然该制度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但面对投资人招募、职工安置、涉税事项处置、信用修复等一系列摆在面前的难题,还需要法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化解。”文登区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说。
为此,文登区法院积极寻求党委政府支持,与人社、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招商引资、招募重整投资人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提前扫清了企业“重生”的障碍。
该案从申请预重整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4月有余,高效的程序效率为企业赢得生机,多年沉睡的资产得以迅速盘活。2023年4月,该案例还入选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以来,文登区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破产积案攻坚,成功合并出清4起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并有1起涉房地产项目破产预重整案件正有序推进。
■烟台中院:“走,去地里看看!”
“作为法官,我们不能只在法庭审判,更应该走到群众身边,贴近案件纠纷,实实在在地了解情况、化解矛盾。”有这样一群“泥土法官”,他们身处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前沿阵地”——基层法庭,他们走在田间地头查清真相,走到群众身边耐心交流,他们让司法为民更有深度、更有温度。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92
■平邑法院:欠条形成后的付款行为一定是对欠条的还款吗?
江某与张某均从事石材生意,自2016年起,双方发生多次石材买卖业务。2019年1月,经双方结算,张某向江某出具欠款数额为170 000元的欠条一份,因张某未支付欠款,江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石材款170 000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欠条出具后,张某分多次共计向江某偿还货款100 890元。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张某向江某支付石材款110 000元及利息的合法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下欠江某石材款数额是多少。江某主张张某欠其石材款170000元,并提供了张某于2019年1月13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但庭审中江某对2019年2月3日张某前妻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其欠款50000元及2019年2月4日张某偿还其欠款10000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该60000元还款均发生在案涉欠条出具之后,因此,应在总欠款数额中予以扣减,张某实际下欠江某石材款110000元。庭审中,张某还提供了两份手机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2019年3月30日其支付江某24190元及2019年5月21日支付江某16700元,并主张该两笔款项应在总欠款中予以扣除,但江某同时也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21日通过王某向江某购买价值分别为24192元、16740元的石材。本院认定张某的上述两笔转款系支付的该两笔货款,并非偿还的案涉欠款,因此,该两笔款项不应在案涉欠款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江某的合法诉求。
鲁法案例【2023】693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给未成年人文身,赔偿14000元!
16岁的姜某出于对文身的好奇,前往赵某经营的店铺文身。虽赵某店内悬挂多幅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牌,但仍在未核实姜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服务,并收取费用500元。姜某父母得知后,多次找赵某对文身清疤事宜进行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辨别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对事件发生存在过错。赵某虽在店内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牌,但仍在未准确核实姜某身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文身,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姜某赔偿款14000元,并负责为姜某清洗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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