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责任,欲签需谨慎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某中介公司 被申请人:潘某某 2012年9月18日,申请人作为“中介方”与作为“买方”的被申请人以及卖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申请人促成广州市天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某中介公司
被申请人:潘某某
2012年9月18日,申请人作为“中介方”与作为“买方”的被申请人以及卖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申请人促成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以下称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该合同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还对房地产权属情况、计价和付款、交楼时间和交接手续、税费缴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约定。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服务收费确认书》,被申请人确认经独家委托申请人促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之买卖合同成立,被申请人同意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即时支付14400元作为申请人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如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则同意按日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双方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为解决该确认书之任何争议纠纷的途径。该确认书作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章即时生效,与《存量房买卖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该确认书“备注”约定:在被申请人看房后没问题则付中介费14400元给申请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居间义务,并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发了《督促履行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元。否则,申请人及卖方将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该邮件由于被申请人拒收而退件。
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申请人依法应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无法收取。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每日按百分之一计算,以本金14400元为限);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二、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400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从2012年12月18日起计至全部偿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14400元为限);
三、裁决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服务收费确认书》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及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促成被申请人与卖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已履行了其居间合同义务。根据《服务收费确认书》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向申请人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对此,由于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同时也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其具备不予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的条件。故根据证据规则,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采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的仲裁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仲裁庭予以支持。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违约,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14400元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根据《服务收费确认书》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应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14400元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400元为本金,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从申请仲裁之日(即201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14400元为限。该主张并未加重被申请人的责任,仲裁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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