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什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职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员工休年假,年底单位让统一填写年假休假确认书,上面明确“如未休完,放弃年假”,如果出现类似这样的情形,那么员工这一“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小案例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一问题。
案例一:
王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王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王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案例二:
2013年1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李某此前已经工作八年。双方书面约定年休假为5天,如李某未在一年内休满5天的年休假,视为李某放弃年休假权利,公司将不予发放未休年休假折算的工资报酬。2014年年底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提出还有4天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意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单位安排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案例一,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也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该规定因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而无效,故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签字确认“如李某未在一年内休满5天的年休假,视为李某放弃年休假权利,公司将不予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约定是否有效?该“承诺书”是否视为李某放弃年休假权利,公司不用予以相应的补偿?仲裁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故仲裁委裁决单位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职工放弃年休假应该是职工本人提出,而不应由企业提供统一的格式条款由职工签字,即使职工签字了,也应该认定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安排年休假的义务;第二,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年休假怎么算?
1、工作时间计算
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先后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个月、4个月、6个月,其累计工作时间为15个月,按照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标准,本年度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张某在三家公司先后工作时间为9年、3年和6个月,按照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标准,就可休假10天。
2、跳槽人员休假
以当年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李某如果其进入最后一家公司的时间是2019年5月1日,李某在本年度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就为245天,李某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就应计算为(245÷365天)×5≈3.356。李某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3天,其中小数点后部分不足1整天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3、应休未休工资
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当然,职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也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关建议:
单位千万不要忽略了员工年休假这件“小事儿”,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因此,建议单位可以在年初核准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并要求职工所在部门在平衡本部门工作休息时间的基础上,与每位职工本人一起商量制订其全年的休假计划,并按时考核部门执行情况。在一个年度将结束之前,应该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统一核查,对在该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员工进行年休假的安排。如果职工确实因本人原因而放弃年假,并且提出了书面申请,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单位千万不可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
年休假这件“小事儿”
作者:杨阳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年休假是什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