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枪射击馆“擦枪走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在枪支管理一直非常严格,我们普通人几乎没有亲身接触到真的枪支。随着人们文体生活需求的丰富,一些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猎奇的心态,将经营性射击馆带入了城市商圈,让普通人有机会亲身体会荷枪实弹的快感。

我国在枪支管理一直非常严格,我们普通人几乎没有亲身接触到真的枪支。随着人们文体生活需求的丰富,一些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猎奇的心态,将经营性射击馆带入了城市商圈,让普通人有机会亲身体会荷枪实弹的快感。
然而,即使有专业人士指导,枪支始终是危险系数极高的“玩具”,一旦擦枪走火,就会危及人命。近期湖南岳阳市一射击俱乐部内发生一起枪支走火伤人事件。据公安机关通报称,该俱乐部工作人员杜某对刘某进行射击指导时,枪支意外走火,子弹击中杜某。目前,该射击俱乐部法人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射击体验者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信很多人看到这则事件都会有两个疑问:可以伤人性命的真枪为何可以走近我们的生活?真枪意外走火相关人员如何承担责任?
一、层层审批的专业营业性射击馆可以使用真枪
一般而言,除了偶遇特警持有公用枪支,我们在生活中基本看不到真实枪支的身影。依照大家朴素的正义观,枪支管理严格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然而实际上,符合一定审批手续,特定主体还是可以持有民用枪支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可见,符合条件的从事射击竞技体育的单位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审批获得持有民用枪支的合法资格。一些地方政府也在网站公开相关审批手续流程,明确申请人条件。例如河北省公安厅就在官网上公开审批事项流程,明确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法人资格和固定、安全、封闭场所;
2.射击场符合《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规定,具备人身防护制度;
3.明确标志隔绝射击区和外界;
4.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弹药武器库;
5.建立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6.确定专门枪弹管理人员,并培训合格上岗;
7.监控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符合相关条件的射击俱乐部需要提供相应材料给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并层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审查。实际经营后,公安机关还会定期对射击俱乐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会撤销其持有民用枪支的资格。所以射击俱乐部只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要求,提供充分的材料,满足人员场地等具体要求就可以开展经营性实弹射击活动。据湖南岳阳公安机关的通报,涉案射击俱乐部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经营实弹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资格。
二、真枪引发重大事故时,商家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尽管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弹射击活动的资格,涉案射击俱乐部还是发生了枪支走火致人死亡的悲剧。目前,俱乐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这一责任认定是否有合法依据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该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负有相应安全责任的人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等重大危害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中,俱乐部负责人无疑是射击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最终以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死亡的原因与负责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有关,则该负责人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文书,即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有无尽到相应义务和职责等关键内容。而枪支持有资格的行政许可主体原本就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故最终本案的这一关键责任认定的出具主体也大概率是当地公安机关。鉴于本案中俱乐部工作人员是在指导游客射击时发生了枪支走火意外,公安机关在责任认定时应该会着重关注涉案射击俱乐部有无将此前提交审批材料中的各项安全制度予以全面落实,其中包括枪弹管理、人员培训等等。
三、除重大过失外,消费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岳阳公安机关的通报中还明确游客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游客对俱乐部工作人员的死亡有无责任?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一般而言,射击体验者游客不具备实弹射击的经验,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严格培训才能上岗,射击俱乐部的安全制度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必须对游客进行充分的用枪安全指导才能持枪。另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刑法学理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主要包含两类情况:行为人应当履行一定职责义务而未履行造成致人死亡后果;行为人先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险,且未采取有效行为消除危险,并最终致人死亡。
回到本案中,射击体验者刘某并非持枪专业人士,射击场工作人员自己才应当积极承担持枪、用枪的安全职责。我们不能苛责刘某承担保障工作人员用枪安全的职责。这一点可以参考驾校学车使用教练车时,教练与学员的安全责任认定。而如果证据证明,射击场工作人员已经充分对游客刘某进行了安全指导,刘某出现重大过失,如误以为枪支里没有子弹拿着枪口对着工作人员。不需要专业的用枪知识,依据常情常理就可以知道“拿枪口对着人”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如果刘某采取了类似对工作人员杜某造成重大生命危险的动作,即可以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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