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狮城】一字之差,大不相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与认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能否通过双方约定认定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能否通过双方约定认定呢?

基本案情
近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后服从公司安排进入一洗煤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左手锯伤,随后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双方就构成的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及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
上诉人某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为《劳务合同》且杨某提供的为短期劳务,不能产生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
被上诉人杨某称双方虽签订的为《劳务合同》但约定内容皆与《劳动合同》相同,双方为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载明:“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还对劳动纪律做出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据此,法院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们的定义和区别为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文字:曹 彬


图片:百度图片


编辑
:陈振鹏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