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想写宝宝离婚来着,想着那么多离婚专家都在分析,各路严肃八卦都在蔓延,索性就不写了。今儿好了,马蓉诉宝宝名誉权纠纷,我也来说说一二吧。
首先还是先看官方报道。
可以看出,马蓉只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没有牵涉到精神赔偿。可能是考虑到宝宝也没钱赔了吧?离婚诉讼都是借的钱。
下面我们来看看就这么一份声明到底是不是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到底指什么?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但法律同时又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当个人言论行为与他人名誉权利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言论就己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特别是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言论有极大的传播性和指导性,更应该注意言论自由的限度。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素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仍然适用于侵权纠纷的四要素,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
从宝宝的微博来看,前面都在陈述自己是个好爸爸好丈夫,只在中间段提到了马蓉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那么,我们就来看这几个字是否对马蓉有名誉上的伤害?显然,这的区分内容所述内容是否真实。
如果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确存在上述不正当两性关系,那么这顶多算宝宝将家事予以公开,算是对隐私的一种暴露,而且这种公开对宝宝自己也不见得是好事,不涉及到名誉权的侵犯;但若马蓉根本不存在上述情况,则宝宝的上述声明就有造谣生事之疑,婚外不正当关系对一个妇女来说足以构成名誉权的损害,因此宝宝这段声明就有侵犯名誉权之嫌疑。
如何证明名誉权受到损害?
进一步说, 就算“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系造谣,马蓉想要主张名誉权受到损害,同时还必须证明自己的名誉的确受到了损害。理论上而言,名誉权包括社会评价和自我感受即名誉感两个方面。目前对名誉权受损害的评判标准一般仍然采客观标准,即以社会对特定当事人的评价是否降低作为评判名誉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而对自我感受则关注较少。
那要如何证明社会评价降低呢?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判定:一是要确定特定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影响范围,范围不大构不成公开场合,也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对社会评价是否降低采取推定的方式,即评判特定行为是否导致一般人对特定人的评价降低,也就是该种评价在一般人的常识范围内。很显然,宝宝在公开场合(微博)发布了声明,其次,声明发布后,铺天盖地指责马蓉的消息已经泛滥,这足以证明一般人对马蓉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马蓉在证明名誉受损的路径上倒是不存在困难。但因为基本可以初步判断宝宝所言不虚,所以就算能够证明名誉受损,然并卵。
名誉权纠纷与表达自由的平衡
最后,想谈下的是,目前这么多的八卦文都在揣测,都在意淫,但也提个醒,话不能乱说哦,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中要选择好平衡。目前我们看到的是马蓉起诉宝宝,之后可能会看到更多的马蓉起诉某公众号、起诉某八卦个人等。无论是个人表达对他人的意见、对特定事件的意见,还是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社会评论、节目访谈的方式表达对某一事件、某一人物的态度、意见,虽然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但也需要把握好名誉权侵权的界限。
本文写就之时,有律师和法官友人发来留言,摘录一二:
法官友人:她可以立案,但她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我看不见得,虽然事件造成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但是案件事实若非杜撰,她名誉权受损归根究底是自身行为所导致的,不是披露事实的王宝强造成的。
律师友人:不够成侵犯名誉权吧,因为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出轨是事实,顶多算侵犯隐私。
P.S.少打点官司吧,法官也是很忙很累的。
P.S.把打官司作为牵制对方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以前法律人都喜欢说增强民众的维权意识,现在维权意识太强,任何事情都是一句话法庭见,要知道打官司是纠纷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你们想好了一出马就放这么大招吗?
王宝强离婚:所谓的名誉权只是欲盖弥彰的法律手段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昨天想写宝宝离婚来着,想着那么多离婚专家都在分析,各路严肃八卦都在蔓延,索性就不写了。今儿好了,马蓉诉宝宝名誉权纠纷,我也来说说一二吧。 首先还是先看官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