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意外溺水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职工下班途中溺水身亡,是否属于工伤,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简要案情】 陈某的丈夫王某是某乡政府在编职工。

职工下班途中溺水身亡,是否属于工伤,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简要案情】
陈某的丈夫王某是某乡政府在编职工。2014年7月29日上午,王某在单位正常签到上班,中午13点20分左右(下班时间),王某离开单位回家,下午未正常上班。2014年8月3日,王某在某乡某村防渗渠中被找到,经公安机关鉴定后认定:王某生前系意外溺水死亡。陈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王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决定不予认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生前意外溺水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及其规定,受伤职工对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承担基础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陈某必须首先对王某在上下班途中行驶合理路线、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等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故其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官说法】
在大家普遍的认知里认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就是工伤,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要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走路摔伤也不算;2、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需在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