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务院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列举了十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其中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根据《办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方式是,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规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因此,企业今后需要认真对待失信信息的公示,不然容易陷入相应的经营困难之中。
失信丨五年两次以上商标侵权受罚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作者:秦慧敏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4月1日,国务院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