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地交通受阻,不少企业无法当面签署合同,此时电子合同便成了合适的替代解决方案。我国在2005年便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重点问题做了规范,然而,时至今日,电子合同对不少企业而言仍是较为新鲜的合同签署模式,企业主往往听说过合同可以线上签署,但对其效力、安全性、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案仍缺少了解。本文旨在阐述分析电子合同的若干重点问题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电子合同,解决印章外出、异地用章带来的种种不便。
0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建立企业之间的商务合作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劳资关系时,法律明文要求或者当事人可自行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文书。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不仅仅是纸质化了的合同书,还包括信件与数据电文。本文所述的电子合同即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属于书面合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可见,除了上述提到的三种情况外,各行各业都可以用到电子合同,尤其在物品采购、物流运输、招投标、租赁业务、人事管理、工程施工、产品销售、分销等情形下,电子合同的普及与适用正在不断加快。
02 电子合同的安全性
区别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看得到却摸不着,很难不让已经习惯“握在手里才有安全感”的人们产生质疑。
电子合同在安全性方面已经准备好了吗?
实际上,电子合同的相关技术早在2005年就在公安部、法院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应用了,比如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在其综合办案系统、法制系统等系统中应用了电子签名技术,在其内部报告、法律文书中应用了在线签署与电子公章技术等。
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到底有多高呢?
电子合同可以保证签署双方身份的真实有效,可以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保证签署信息的加密传输,可以保证合同内容不被篡改。
举例来说,在签署电子合同前,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人脸识别等方式来进行身份验证,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来确保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传输电子合同时,通过RSA加密算法对身份信息、电子签章信息、合同内容等数据进行非对称加密传输,并通过哈系算法验证数据在传输前后是否匹配。在整个过程中,权威电子认证机构会颁发电子认证证书(简称CA证书)来确保传输数据的安全可信,由1024位乱码随机产生的密钥可以达到破译概率接近于0的效果。此外,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等机构可对每一份电子合同的创建过程进行授时与守时检测。在整个传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被攻击或者被篡改都会导致哈系值变动,时间戳证书检测到变动后,该份电子合同即被视为无效。在电子合同的储存方面,每一份电子合同的数据都采用AES256加密技术进行分布式多点存证,还联合了公安系统的数字指纹信息,可通过公证处出具合同公证书。
03 电子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及解决方案
3.1 电子合同的冒名签署
案例简述:刘某与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中,物业公司依合同获知刘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王某向第三方公司提供了刘晶的身份信息。该公司根据刘某的身份信息向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电子签章及存证、数字证书等申请,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上操作生成了有刘某电子签章及存证、数字证书。物业公司用生成的电子签章冒用刘某的名义与该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租金年付保理服务电子合同。之后,刘某发现物业公司冒用其名义签订电子合同的情况,并报警处理。2018年11月,刘某向深圳安全证书公司提出数字证书业务核实申请。2019年1月,深圳安全证书公司回复:深圳安全证书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正式对序列号为485843414F8024C9的证书予以撤销,该证书自签发之时起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上述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无效。
分析:电子合同平台账号密码的使用人确定优先采纳本人行为原则,是指若该账号密码具有专属性,那么若不存在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了该密码。同时,使用人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若密码不慎泄漏而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关方,则使用人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在《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对电子签名账号密码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监控用于验证的手机、U盾等设备动态,加强相关人员的企业培训,简言之,应当将其等同于公章进行管理。同时,公司一旦发现有密码泄漏风险,应及时修改密码并联系相关合同签署方履行告知义务。
3.2 电子签章的真实性确认
案例简述:人保某地分公司裘某邢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在判定相关投保合同电子签证真实性时,人保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实名缴费同意书中,邢某的签章为同一时间形成的同一电子签章,故认定实际上邢某仅有一次电子签章,该事实与人保公司提交证据上存在三处签章相矛盾。且人保徐州市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线上投保及电子签章应用的整个流程,故不能证明该电子签章系由邢某本人进行操作,也不能证明该电子签章所对应的具体签章内容。
分析:在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对电子合同的签署形式仍存在误区,部分企业甚至会签署Word格式的文件,并允许将手写签名图片化后附于合同中,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电子签名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手写签名电子化,用Photoshop等制作的类似于签名或印章的图样尽管可视为一种电子签名,但并不必然被直接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更需要一系列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doc等格式较易被篡改,且难以记录篡改时间,因此对企业风险较大。如本案中的人保徐州分公司就涉嫌伪造电子签章,给保险签署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当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证明合同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也需要较多其他材料辅助,且难度较大。
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建议企业优先选择与CA机构合作,具备电子签名认证功能的第三方平台,这基本杜绝了电子签章被伪造的可能。
在判定电子合同的签订是否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时,首要的判断标准当然是电子签名的私人密码具备签名人专用的专属性。在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电子签名密码被盗用或非本人操作时,法院优先假定电子合同的签订系本人真实意愿表达。同时,认证优先规则规定,当存在不同的电子签名,相比于未经CA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在诉讼中具有更强的证据能力,因此当签署电子合同时,因尽量保证合同双方的电子签名都是经过认证的。
3.3 电子合同相关技术在纠纷中的运用
案例简述:李某与孙某、泰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在确认合同效力时,电子合同平台尚尚签公司声明:上上签的电子签名技术以ADOBEPDF文档为载体,遵循业内通用的X.509标准CA数字证书、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应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和标准哈希算法,对文档完成电子签名,签名后的文档不可篡改;尚尚签公司取得了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ZJCA(浙江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可以在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上合法使用上述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涉案《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李某、孙某及电商公司均有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ZJCA(浙江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及《合同协议》均为未被篡改的签署完毕的电子合同。
分析:得益于电子合同本身具备的技术优势,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电子合同服务方能对电子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不可篡改性提供便利的证明并协助进一步的鉴定,极大的减轻了合同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加速纠纷的解决。
以案例中提及的“尚尚签”为例,平台能出具与合同相关的第三方证明,为客户出具签约证明,提供合同主体、认证证书、签署记录等证据链中的核心信息,同时,又联合各地公证处,对每一次签约过程进行实时公证。因此,合同当事人可在平台上自主申请公证书,证明签署行为合法、签署结果有效。
04 结语
相比于传统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摆脱了空间的束缚,可以让企业的各类商务合作从前期洽谈、合同条款审批、合同签署盖章、合同标的支付全过程在线化,实现无纸化操作闭环,大大降低企业的成本。同时,电子合同的防篡改、自动记录签约时间等技术优势免除了企业不少审核成本,也降低了日后产生法律纠纷时企业的证明成本。
当然,电子合同存在一定的学习成本,企业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应选择第三方签约平台,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签名,一旦电子签名有泄漏风险,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告知合同相关方,避免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建立相应的电子签名管理制度与电子合同签署流程,降低企业因签名泄漏等可能产生的风险。
影响电子合同签约的效力因素及风险规避
作者:观和园区团队 沈陆敏 张成涛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疫情期间,各地交通受阻,不少企业无法当面签署合同,此时电子合同便成了合适的替代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