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与法律风险!

来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途径,但是也伴随着诸多的经济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途径,但是也伴随着诸多的经济风险。为了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其中的担保机制显得至关重要,不仅为出借人附上保护层,同时在某种条件下降低了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究竟意味着什么?每一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和风险特点。
一、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
(一)案情介绍:2023年3月1日,被告姜某、于某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3月17日,被告姜某、于某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4月23日被告姜某、于某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三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借款均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被告黄某均作为担保人在该三份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承诺对被告姜某、于某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促姜某、于某、黄某还款无果后,将姜某、于某、黄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姜某、于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依法对黄某的财产进行了执行。
(二)分析:
1.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奇案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因保证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则自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在本案中,因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故视为没有约定,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条件?
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这里不论借款人主观上不愿意还款还是客观条件下无能力偿还,只要出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的触发条件即满足。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 民间借贷担保期限

(一)案情介绍:李某与陈某双方为好友。2021年2月9日,李某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5万元,后陈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账户转款5万元。双方约定2022年2月9日为还款日,并由胡某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担保人胡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遂于2022年10月23日诉至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人民法院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和胡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陈某与保证人胡某就保证期间未作约定,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保证期间为2022年2月9日起六个月)。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陈某于2022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同时出借人陈某亦未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了仲裁,故保证人胡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李某承担偿还责任,而担保人胡某不承担责任。
(二)分析: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四种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免除情形及法律风险
(一)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责任怎么免除?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人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首先,从担保形式来看,若为保证担保,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造成自身经济债务负担;
其次若为抵押担保,若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或者在抵押过程中存在手续不规范等问题,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超出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务清偿责任;
并且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缺乏有限的监管和规范,纠纷时有发生,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应仔细审阅协议条款,明确自身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期限长短等重要内容,避免因对条款不了解而承担超出预期的担保责任,同时,对于未作明确约定的模糊条款,应及时与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明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证。
民间借贷有风险,为人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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