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漳泉地区行政案件的跨行政区域管辖示意图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2015年9月实施的全省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

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2015年9月实施的全省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发布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下称《公告》)。笔者常在闽南金三角即厦门、漳州、泉州地区办理行政案件,特根据《公告》内容,将厦漳泉地区所涉及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情况摘出并通过可视化展现,方便阅读。
其中,原管辖法院以下简称为“原”;现管辖法院以下简称为“现”。
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如镇政府、街道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

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市、县级政府为被告):

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管辖(市、县级政府为被告):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管辖:

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

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

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增强当事人期待和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等。福建省从2015年9月21日开始实施全省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再到今天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响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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