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联邦法院“TRO”签发情况看跨境电商卖家如何应对专利侵权风险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业务出海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一幕并不稀奇:打开邮件时,收到了一封来自境外的律师函,同时发现其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账户已被冻结,而这一切则源自于某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签发的临时限制令(临时禁令,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业务出海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一幕并不稀奇:打开邮件时,收到了一封来自境外的律师函,同时发现其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账户已被冻结,而这一切则源自于某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签发的临时限制令(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以下简称TRO),可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应特别关注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规定。
1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概览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了行政救济之外,还有联邦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以行政救济为例,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主要集中在边境执法,以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涉及主要部门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及美国国土安全部下设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
广为人知的337调查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337调查的救济措施包括了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和其他临时救济措施。
相较于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虽已取得了长足成效,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制力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式粗犷1,就司法救济而言,我国法院倚重于适用法定赔偿标准(statutory damages),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偏低2;相比之下,美国法院除了补偿性赔偿(initial compensatory damages),还普遍适用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近年来虽然有降低的趋势,但2018年到2022年间,其中位数仍可达到240万美元3。因此,中国卖家必须加强出海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在出海发展业务过程中高度重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
*参考数据来源:
1.https://www.cnipa.gov.cn/art/2007/5/16/art_66_28393.html
2.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426/c49154-28304921.html
3.https://www.law360.com/pulse/articles/1829976/median-patent-damages-awards-are-shrinking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了版权、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在美国知产司法保护体系中,专利和版权类侵权案件由联邦法院系统管辖,商标类侵权案件由联邦(federal law)和州法院系统(state law)共同管辖。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后至庭审前一般需要经过起诉(complain)、答辩或动议(answer or motion)、证据开示(discovery)等阶段。
在诉前阶段,原告通常会申请救济禁止性救济(injunctive relief),其中最常见的就是TRO禁令和PI禁令(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尤其是TRO禁令,在“附表A案件”(Schedule A complaints)中,原告无需提供被告方的详细身份信息起诉被诉方,一旦TRO禁令被签发,起诉方即可通知跨境交易平台冻结卖家名下账户内的流动资金,对于卖家来说,十分不利。
TRO禁令与PI禁令的区别在于:TRO禁令发出前无需经过听证,是单方面(ex parte)对被告签发的一项临时性措施,每次最长14天,最多可以延期一次,一般在TRO禁令失效前,对方律师会申请法院召开听证并请求批准PI(初步禁令)。
由于中美两国法律程序及后果迥异,跨境电商卖家有必要提前熟悉、有备无患。本文主要通过收集美国法院的样本实例,研究美国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TRO签发规律,希望能为跨境电商卖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提供思路。
2 样本实例分析
本律师团队自2024年初以来,针对跨境电商诉讼领域最有影响力的法院,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IL)、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MDFL)、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等法院最新受理的多个专利侵权案件,精选了七十余份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样本,对中国卖家在海外遭遇的TRO禁令签发情况进行分析。

1 图一:本次统计样本中美国各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审理数量占比
由上图可以看出,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IL)审理数量尤为突出,作为最早签发TRO禁令的法院之一,其积累的大量判例,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以下图二显示的是对于上述法院签发TRO禁令的时长统计数据。

2 图二:美国法院今年以来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签发TRO禁令所耗时长
可以看出,在美国联邦法院,TRO禁令的签发时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大部分TRO禁令集中在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完毕,在“10-20天”及“20-30天”期间签发的数量显著减少,而如果案件超过一个月,则通常需要达到“50天以上”才能签发。这反映出法院签发TRO禁令的时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甚至在同一位法官处理的案件中也是如此。
例如: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Mary M. Rowland法官审理的三宗案件中,签发TRO的时间分别为:
15天:
Yang v. The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to the Complaint
30天:
Shenzhen Yixun Technology Co.,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60天:
PP LL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
相比之下,同院的Matthew F. Kennelly法官审理的四宗案件签发TRO的时间则较为迅速且相对平均,
分别为:
4天:
Shenzhen Kunshengze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4天:
MD, LL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
5天:
Dongguan Shengchuang Trading Co.,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DFT
7天:
Jiaxiang Ye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法院在签发TRO禁令的效率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专利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专利侵权方而言,在被侵权方向法院申请TRO后、法院签发前,他们通常不会收到相关侵权通知。因此,在经营跨境电商平台时,应始终保持警惕,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符合知识产权要求,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查询平台进行自我审查,或与专业律师合作,确保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如果发现部分产品或图片侵害他人专利,应及时下架,以避免封店、账户资金冻结等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被侵权的跨境电商卖家来说,如果其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并希望通过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在作出起诉决定前,需充分考虑TRO签发时间的不确定性,并综合评估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效益。
美国联邦法院在签发临时限制令(TRO)时的总体特征包括签发时长的不确定性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拒绝签发TRO。由于TRO禁令是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R)作出的,法官也会考虑TRO禁令签发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合理性。法官在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时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有:被侵权方实体上的胜诉率(success on the merits),被侵权方是否会因法院未及时签发TRO禁令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irreparable harm)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平衡。
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附表A案件”中,法院签发TRO的做法逐渐向大陆法系理论靠拢。我们的研究数据显示(如图三所示),TRO未获批准的常见的理由包括:33%的案件因原告未充分说明合并被告的理由而被拒;21%的案件因原告未明确说明专利侵权的理由或证据而被拒;13%的案件仍在审议中;8%的案件因法官不同意原告匿名起诉而被拒;其余25%的案件中,原告撤回了申请、直接申请了初步禁令(PI),或案件被驳回(如Shenzhen Shisanlang Technology Co LTD v. Nancy Protectz, et al 案)。

3 图三:美国法院今年以来受理“附表A”案件未签发TRO禁令的常见理由
例如,在Shenzhen Shisanlang Technology Co LTD v. Nancy Protectz, et al案中,法院因原告未能证明专利所有权而驳回了案件。
在Lovitedo, LLC v.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案中,法官Martha M. Pacold因原告未充分说明合并审理条件(joinder restrictions)而拒绝签发TRO禁令。
而在Shenzhen Kunshengze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案中,原告成功通过各个被告单独售卖的侵权产品上的瑕疵和标志、宣传风格上的相似性证明侵权产品实为同一来源,从而证明了被告的关联性(interrelated),成功说服法官准许合并被告审理。
在Huang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案中,法官详细对比了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并要求原告提供购买证据和截图日期等要求。
又如,在Shenzhen Yixun Technology Co.,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案中,Manish S. Shah法官就同时考虑到了被告合并审理以及侵权初步证据问题,要求原告补充证据(file a supplemental exhibit)证明被告销售的是同一款产品并侵害了同一专利(selling the same product and infringing the same patent)。
这些案例表明,在大多数未签发TRO的案件中,法官更倾向于要求原告提供合并被告的合理理由,而不是自动接受“附表A案件”中列出的所有卖家作为被告。同时,法官对专利侵权的初步理由和证据形式、取证要求等方面的审查标准也在提高,表明美国联邦法院在签发TRO时态度较为审慎。
3 律师建议
本团队对跨境电商卖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跨境电商业务顺利开展:
1 高度重视出海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议跨境电商卖家充分利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发布的行业信息和专利动态,深入了解出海产品的相关参数和知识产权构成。建议邀请专业人士对店铺产品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关注品牌方的维权或诉讼动态,具备前瞻性,提前布局海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产品进入国外市场排除障碍,降低侵权风险,并避免被他人抢注。
2 运用大陆法系的主观合并理论进行抗辩。在大陆法系中,通常以单独审理为原则,以合并审理为例外,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合并审理,需满足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条件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在“附表A案件”中,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中成熟的理论说服美国法官,从而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为了分散风险,建议跨境电商卖家避免在关联店铺或其产品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或广告语,以防止所有账户同时被临时禁令(TRO)冻结。
3 阻断对方TRO禁令申请的必要性。在美国,临时禁令(TRO)类似于国内的诉前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权方转移资金、销毁证据。在抗辩时,可以充分表达自身的“善意”,即对侵权行为不能够也不应该知情。要求对方说明冻结资金的理由,削弱其不签发TRO可能带来的严重损失的论点,并要求对方提供额外的保证金(bond)等措施。
4 基于专利侵权理由不充分或证据瑕疵进行抗辩。应从对方提供的专利侵权证据中寻找漏洞,以降低法官对起诉方胜诉可能性的评估,从而延缓或阻止临时禁令(TRO)的签发。主要策略包括:质疑起诉方对专利产品的知识产权主张,促使法院驳回起诉;或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及有效性。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跨境电商卖家可以更有效地应对法律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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