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疫情在我国爆发以来,国家疾控中心以及地方政府纷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但仍有公民拒绝执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四川南充孙某某为疑似新冠病人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隔离、控制措施,不听劝阻逃离医院,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了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上述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种单独出台意见进行规制的情况毕竟有应急性质。在此背景下,为了完善《刑法》体系的系统性,提高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能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
此次《刑法》修正,考虑了新冠肺炎类疾病的属性、传染方式、防控主体以及方式,在法条中新增了“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能够引导社会各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疫情当下,必须要了解的刑法知识
作者:陈恋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自新冠疫情在我国爆发以来,国家疾控中心以及地方政府纷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