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离婚子女追讨抚养费,法院:离家也须担责!

来源:来凤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婚姻存续期间, 父母“失和”, 孩子成“夹心人”, 看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基本案情被告杨某某与向某某生育了女儿向甲,后又生育了次子向乙。2014年6月26日,杨某某与向某某登记结婚。
婚姻存续期间,
父母“失和”,
孩子成“夹心人”,
看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某与向某某生育了女儿向甲,后又生育了次子向乙。2014年6月26日,杨某某与向某某登记结婚。
2022年3月,杨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向某某发生矛盾后离家,向甲及向乙与父亲向某某生活,并由其照顾,杨某某与向某某开始了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告向甲因眼睛患病先后在来凤县人民医院、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因杨某某离家后未负担抚养义务,原告向甲起诉至来凤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向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22年3月被告杨某某离家后直至案件审理时,向某某与杨某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向甲跟随父亲向某某居住生活,在此期间,作为母亲的杨某某,应当与父亲向某某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而自2022年3月离家出走后,被告杨某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未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向甲自 2022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8400元(按每月1200元计算);支付原告向甲自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生病期间的医疗费10298元、交通费 1779.8元。
父母“失和”不应成为孩子成长的“绊脚石”。法律是底线,而亲情与责任才是温暖的底色。无论家庭是否完整,孩子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成长权利。
来源:民 庭 冉莉莉
来源:来凤法院
来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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