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患者知情权解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阅读提示 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由此所引发的医患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而且严重打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阅读提示
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由此所引发的医患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而且严重打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就是信任危机,而导致信任危机的本质原因就是医患沟通障碍。因此新《条例》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有明确要求。
《条例》第十三条对医务人员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则是第一次将医患沟通的时机与内容写入法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说明了医患沟通工作的重要性;第四十七条对医务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条款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分别解读
1、诊疗过程中医方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相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条例》对于医方告知义务,尤其是需要书面告知的情况、何种情况下应当向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规定的更为具体,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对于需要书面告知的情况,法条列举了手术和开展临床试验两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医疗纠纷发生普遍存在防御心理,这种防御心理对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服务的改善具有一定阻却作用,告知文书过多也是饱受临床一线人员诟病的防御方式。记得笔者在做住院医师时,入院患者签个一堆各种告知书是很平常的,有的疑难病例甚至几十张,这些都造成了医务人员工作量增加,将更多的时间都用在向患者解释,而不是查房治病,况且常常很多告知也是流于形式。
除条例列举的两种情形外,何种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需要书面告知,我认为“等”的含义应是手术或开展临床试验具有相近等级的风险或不良后果,比如大多数的有创检查、使用化疗药物、大剂量的激素冲击治疗等。众所周知,任何治疗措施都具有不确定的风险,任何药物都会有毒副作用,如果任何风险都需书面告知的话,那么医务人员每开一次医嘱都将需要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将把有限的时间投身于无限的告知工作中,这些也不是立法初衷。
对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情况另增加了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临床上,除了昏迷,还有很多状态是患者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如意识障碍、未成年、手术中等都无法表达意见。这些情况下,为保证治疗的连续性和患者安全,医生应有权决定向患者近亲属做书面告知。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规定同《侵权责任法》
2、关于医患沟通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该条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制度建设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引起重视,规范行为,良性沟通环境的建立是工作必须,而不再是提倡。
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除了说明释疑之外,对于相应的问题必须给予处理。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疑问,不论是诊疗过程中,还是诊疗结束后,医方都必须根据条例规定向患者或其近亲属阐明。
3、相关法律责任
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方的民事责任承担。但新条例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无论是否导致患者损害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有上述情况存在,最轻的处分是责令改正、警告,同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是降级、撤职、暂停执业,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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