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放二胎以来,有人欢喜有人忧愁。婆婆和丈夫想要孩子的渴望对某些事业正处于顶峰的妻子来说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要的女性而言,无疑是件烦恼的事。
每一奇葩的案子背后都有不得不懂的法律知识
生育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成年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理论上说,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决定权。但,法律在男性享有的生育权和女性享有的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明显更倾向于对后者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人权益确保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妇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而,对于生孩子与不生孩子的权力,国家法律赋予妇人自行决定的权利。依据这一规则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完成,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合作。若夫妻两边意见一致,老公的生育权才能够完成,假如两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即使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仍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寻找法律救济途径
(1)对有关生育权产生的冲突问题协商解决。
(2)离婚。
针对有感情基础的夫妻而言,如果仅仅是生二胎的问题的话,建议先走调解途径,通过良好沟通,夫妻双方懂得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才是最佳的选择。
但就该案而言,该夫妻之间的问题很明显横跨着的不仅仅是生二胎与否,还牵涉重男轻女、封建思想、性别歧视、双方家庭价值观极其不一致等问题,牵连甚广,病入膏肓,建议速速找律师为您调查取证,及时解决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纠纷各类离婚问题,争取早日恢复单身贵族。
要么二胎要么离婚:生不生是权利还是义务?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自开放二胎以来,有人欢喜有人忧愁。婆婆和丈夫想要孩子的渴望对某些事业正处于顶峰的妻子来说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要的女性而言,无疑是件烦恼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