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解析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导入: 2012年6月9日,黎某入职一家小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鉴于工资不高,黎某遂与公司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最低等级的缴费基数计算得491.96元由公司直接补贴该部分费用。

案例导入:
2012年6月9日,黎某入职一家小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鉴于工资不高,黎某遂与公司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最低等级的缴费基数计算得491.96元由公司直接补贴该部分费用。公司明知不妥,但黎某以家庭困难说明缘由,公司最后同意直接支付金钱给黎某。双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保费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黎某自行缴纳,如黎某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由黎某自行承担。2014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黎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侵害其权益为由向市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80元。
案件审理及争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是市仲裁委遂支持公司支付黎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80元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无需赔偿黎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本案中因黎某自己原因未缴纳,其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退一步讲,即便公司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方式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按法律规定应承担赔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给黎某由其自行缴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应扣除黎某已经取得的部分。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能否要求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解析:和本案一样,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社会保险进行约定的现象。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表面上看履行了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实际上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费用。因此,虽然其实际上支付了该笔费用,但不得不重新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我国现行法律对能否要求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却未有明文规定,至于其支付给劳动者的资金是否能追回,现只见我国部分地区对此有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6点规定:“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该北京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8条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也有相关规定,虽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但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经过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不予支持。《佛山市中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若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照上述规定,上述案件里的公司可要求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但还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